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調查系統

依據:職安法§22-1、§22-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115.7.1施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參考:明理法律事務所李瑞敏律師宣導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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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辦法§7)

§7 I:申訴應以書面為之。§7 II:應載明下列5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不符規定者通知文到10工作日內補正(§7 III);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9 I⑤)。

一、申訴人(§7 II①)

二、法定代理人(§7 II②,無則免填)

三、委任代理人(§7 II③,無則免填)

已檢附委任書(§7 II③後段,必要)

四、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

⚠️ 被申訴人須為辦法§2、§3 所定「最高負責人」(登記代表人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非最高負責人→§9 I①不予受理,改依§5通知雇主及勞動檢查機構。

五、申訴之事實內容(§7 II④前段)

📌 訪談實務(教材):申訴事實應具體記載各事件的人、事、時、地、物,不能只寫「咆哮」「被霸凌」等抽象詞。每一事件分列一筆。

六、相關證據(§7 II④後段)

七、申訴日期與時效檢核(§7 II⑤、§6、§22-3 II)

八、簽名

案件管理與時限(辦法§9、§10)

調查成員與迴避(辦法§11 II、§12)

§12 迴避規定速查
應自行迴避(§12 I):①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 ②本人/配偶/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 ③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④曾為證人、鑑定人
命令迴避(§12 II):有上述情形不自行迴避者,機關應命其迴避
申請迴避(§12 III):①有§12 I情形不自行迴避 ②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書面+釋明;准駁前停止調查,急迫仍應必要處置)
※教材提醒:委任律師協助調查前,務必先確認利益衝突;刻意隱匿調查小組名單致當事人無法申請迴避,可能被視為程序不公(最高行111上192參照)。

調查順序建議(教材)

1️⃣ 詳閱申訴書+先勘驗物證(CCTV、LINE、內規)→ 2️⃣ 一定先訪談申訴人(確認申訴事實與範圍)→ 3️⃣ 約訪被申訴人(可先請其提出書面說明)→ 4️⃣ 雙方希望約訪之證人 → 5️⃣ 調查人員認應約訪之證人/關係人(含「對照組」:判斷是否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

訪談紀錄(辦法§13)

物證勘驗記錄

不配合調查記錄(辦法§14)

調查報告生成(辦法§11 III 五項法定內容)

報告五項法定內容:①案由(含申訴人陳述重點)②調查歷程(日期及對象)③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 ④事實認定及理由(含物證查驗)⑤處理建議。①②③自動帶入前面填寫的資料,④⑤在此補充。
📖 撰寫原則(教育訓練手冊 A–E)+證據法則
A 客觀中立:避免偏見或主觀臆測;有外部委員者建議由外部成員主筆。
B 事實導向:清楚描述時間地點人物及具體行為,輔以陳述比對佐證。
C 清晰明瞭:架構清晰、避免含糊用詞。
D 保護隱私:涉個資者去識別化。
E 留意時效:受理起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1月)。

優勢證據法則(北院109簡141):行政調查無刑事嚴格證據法則適用,一造證據較他造可信即可,無須達「無合理懷疑」程度。
補強證據(北院110簡246):證人轉述申訴人陳述→累積證據不適格;但用以證明申訴人「當時心理狀態、認知、所受影響」→屬適格補強證據。
細節不一致(最高行109訴363意旨):被害人記憶隨時間模糊,細節性瑕疵不足以摒棄全部證詞;基本事實具體描述+補強證據擔保真實性即可採。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逐爭點填寫)

📌 教材:不要只寫結論(不要只寫成立或不成立)。每一爭點應論述:①爭議事實是否存在(證據取捨)→ ②確認存在後,是否評價為職場霸凌。此處針對「事實存在與否」認定;「霸凌評價」於分頁④處理。

五、處理建議

職場霸凌成立與否判斷(職安法§22-1 I 五要件)

勞動部:五大要件同時符合、缺一不可,且須經調查程序後始能認定。逐項勾選並填寫依據事證及理由,系統將自動彙整結論並生成決定書草稿。

準則§2 綜合審酌因素

行為樣態該當性(準則§2 各款)

①社交排斥: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例:故意不加入必要工作群組、會議刻意排除)
②職務干預:破壞或刻意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例:指派會計工作卻封鎖系統權限)
③權力濫用: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要求過高」:時間/能力上難以達成;「要求過低」:逼退式大材小用)
④名譽侵害: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例:同事間散布不實負面訊息)
📚 實務案例要旨對照(判斷時參考)
成立例(保訓會115公審決349):主管長期以「連工讀生都不如」「你白癡嗎」等語嘲諷貶抑+公文檔名羞辱上傳群組→成立。
成立例(114公申決58):「×你娘」等穢語+下跪+隱射情侶關係孤立+41件假單獨遲批申訴人→不得割裂各事實個別認定,應整體綜合判斷
不成立例(115公申決114):科務會議宣達提醒、要求事前聯繫交代、覈實給假→有正當行政管理目的,未逾社會通念容許範圍→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
程序警示(115公申決38、36):申訴內容除非「明顯」不屬職場霸凌,否則須經調查始得認定,未調查逕不受理=遽斷。
持續性判斷(115公申決60):行為脈絡應整體觀察,勿將單一行為切割為「偶發」而否定持續性。
⚠️ 本系統生成之決定書為草稿,法律效果之發生仍以機關正式行政程序及用印文書為準。§16: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成立者依法裁處(§46①:1萬~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