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以上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一、防治措施(準則§4、§5、§6)

(一)基礎義務:所有事業單位(§4)

(二)申訴管道:10人以上(§5)

(三)訂定規範:30人以上(§6 I、II)

100人以上當然全部適用,並包含以下8項規範內容:

防治規範應包含事項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 並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上述規範

(四)調查小組:100人以上特有義務(§14)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

📌 無論何種途徑知悉,均應立即採取「有效之適當措施」,以下依知悉途徑分列。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2.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協助或保護措施
  3. 啟動調查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4.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協助
⚠️ 特別規定(§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依途徑二之規定採取適當措施,不得因此不處理。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方式及期限(§8)

方式要求
書面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載明①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②代理人資訊(如有)③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言詞或電子郵件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期限(§8 III)

情形期限
一般情形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不予受理
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若依前款有較長期限,從其規定(取較長者)
🔒 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二)申訴處理單位成立要件(§9)

要件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3

申訴處理單位職責(§9 II)

  1. 受理申訴事件
  2. 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3.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含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4. 辦理協調程序
  5. 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6. 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7.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8. 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當事人)、申復人與申復事件相對人之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9. 其他依準則應辦理之事項

(三)受理與否的認定(§10)

10
工作日內決定受理/不受理
(自接獲申訴之日起)

得不予受理之情形(§10 II)— 以下6款之一即得不受理

情形
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已逾申訴期限(§8 III: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四)登錄系統期限(§11)

7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自受理翌日起)

(五)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

📌 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原則及程序
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之立場,安排適當之協調人員,促進當事人溝通及理解,以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協調程序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協調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
當事人達成共識者,應作成紀錄,載明申訴事實內容及協調合意事項

(六)調查成員組成(§14)100人以上專屬規定

15
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自受理申訴之日起)

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要件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
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不得少於 1/2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事業單位成員訓練要求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 3 小時(參加主管機關/勞檢機構課程,或中央主管機關網站數位學習課程)
外部專業人士資格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迴避規定(§15)

迴避類型適用情形處理方式
應自行迴避(§15 I) 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關係 應自行迴避
雇主命令迴避(§15 II)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 雇主應命其迴避
申請迴避(§15 III) 不具§15 I關係,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程序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停止參與(§15 IV) 被申請迴避,在雇主作出准許或駁回決定前 停止參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七)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

📌 雇主於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12),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規定
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有涉及特殊專業、鑑定等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保全相關證據
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但基於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八)調查報告完成時限及內容(§17)

2個月
調查報告完成期限
(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
+1個月
必要時得延長
並應通知當事人
⚠️ 協調期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內容應包含(§17 II):

  1. 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2. 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4. 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5. 處理建議

逕行作成調查報告(§17 III)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九)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

1個月
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至遲)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決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決定之日起)

作成決定程序(§18 II)

書面通知當事人應載明(§18 III)

(十)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無法對已離職者實施懲戒)。

情節輕重判斷因素(§19 II)— 應審酌下列4項:

  1.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2.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及其他相關因素
  3.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4.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禁止報復(§20)

🚫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書: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準則§22、§23)

(一)申復時效(§22 I)

30日
申復期限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

10
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接獲申復後)

(三)啟動調查的原因(含重大瑕疵定義)及申復調查小組成立方式(§22 III、IV)

📌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重大瑕疵之定義(§22 IV)— 以下4款之一:

重大瑕疵情形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人數、性別、外部人士比例、訓練)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申復調查小組組成(100人以上)

要件規定與原調查小組比較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相同
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不得少於 2/3更嚴(原為1/2)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相同
成員資格依§14 III、IV規定辦理(同原調查小組)相同

(四)作成附理由決定之時限(§23 I 前段)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如屬應再行調查者
得展延

(五)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的時限(§23 I 中段)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決定日起)

(六)如屬應再行調查者之時限(§23 I 後段)

📌 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即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共可達60日)。

(七)申復結果登錄系統之時限(§23 II)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此為外部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請求外部介入。

(一)申訴對象與前提

項目內容
申訴人 當事人(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均可)
申訴對象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申訴事由 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

(二)主管機關/勞檢機構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須同時認定下列兩項條件,方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
要件說明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 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 重大瑕疵之一
  1.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人數、性別、外部人士比例、訓練等)
  2.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3.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4.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三)認定結果

認定結果法律效果
✅ 兩要件均成立 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要件不成立 不要求重新調查,維持原調查結果

(四)重新調查程序(§24 II,準用§22、§23)

雇主依§24 I規定重新調查,其調查成員組成與程序,準用§22(申復調查小組)及§23(作成決定與通知)之規定。

重新調查小組組成(準用§22 III,100人以上)

要件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
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2/3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成員資格依§14 III、IV規定辦理(具勞動權益或相關經驗;得自中央主管機關人才資料庫遴選)

重新調查期限及後續(準用§23)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再調查者
決定期限得展延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人及相對人
(決定日起)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 重點提示:§24 之「重新調查」為獨立於申復程序之外的救濟途徑,係由外部公權力(主管機關/勞檢機構)介入,認定雇主違規後強制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五)適用爭議說明

爭議一:§24 是否僅適用於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

📌 §24 條文本身無規模限制,文義上對所有規模事業單位均適用。但認定「重大瑕疵」時,因款①引用§14(100人以上之強制義務),實際上各規模適用範圍不同。
事業規模款①(組成不符§9 I、§14 II-IV)款②③④整體評估
100人以上 最易成立
§14調查小組為強制義務,組成不符即構成瑕疵
✅ 均可主張 §24 適用最完整
30人以上
未達100人
⚠️ 僅部分適用
申訴處理單位(§9 I)為強制設置,組成不符可成立;但調查小組(§14)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款①難以此主張
✅ 均可主張 款②③④較易援引
未達30人 難以成立
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均非強制
⚠️ 理論上可主張,但調查程序較無明確規格可對照 適用空間最小

爭議二:§24 可否於 §18 III 第一次通知後即提出(無須先經申復)?

條文觸發時機用語意涵
§22 I 申復 「不服第十八條第三項決定 明確指定為§18 III的「第一次決定」
§24 I 外部申訴 「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 用語較寬,未限定為申復後之決定
可在§18 III後直接提(寬解)
  • 「調查結果」文義上涵蓋§18 III的初次決定
  • 準則無明文規定「應先申復,始得外部申訴」
應先申復才能提(窄解)
  • §22→§23→§24 章節排列隱含先內部後外部的層次設計
  • 允許跳過申復將使§22-23內部救濟制度被架空
  • 「調查結果」合理解釋應指整個調查程序之最終結論
⚖️ 實務建議路徑:準則目前對此無明文規定,屬立法不明確之處。建議採先申復(§22)→ 申復決定(§23)→ 仍不服 → 再提§24外部申訴之路徑,理由如下:
  1. 符合法律救濟層次的一般原則(窮盡內部救濟)
  2. 申復後的決定使「違反準則規定」的事實更為完整,主管機關認定較有據
  3. 直接提出存在被主管機關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的風險

六、期限總覽(100人以上公司)

程序節點起算點期限條文
決定受理/不受理接獲申訴之日起10工作日§10 I
登錄系統(受理後)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11
組成調查小組受理申訴之日起15工作日§14 I
完成調查報告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必要時+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17 I
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至遲1個月§18 I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作成決定之日起10工作日§18 III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附理由決定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19 III
申復期限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22 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22 II
申復審議單位作成決定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再調查者+30日)§23 I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23 I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23 II
執行紀錄留存預防措施、受理、協調、調查、申復之處理過程及結果留存3年§26
§24 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後(重新調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重新調查)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再調查者+30日)§24 II 準用§23 I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重新調查)決定日起10工作日§24 II 準用§23 I
登錄系統(重新調查結果)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24 II 準用§23 II

七、完整流程圖(100人以上公司)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內部申訴主流程)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不利對待\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n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n但無申訴意願"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9)\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E --> E10{"§10 決定受理/不受理\n接獲申訴起10工作日內"}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n①非職場霸凌事項\n②無具體內容\n③未具真實姓名\n④同一事件已處理\n⑤已撤回\n⑥已逾期限"] E10 -- "✅ 受理" --> E11["§11 登錄系統\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內\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n客觀公正公平"]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n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任一方無意願\n或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14 組成調查小組\n受理起15工作日內\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1/2\n任一性別≥1/3\n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G --> H["§15 確認迴避\n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n三親等姻親/家長家屬\n→應自行迴避\n申請迴避→決定前停止參與"] H --> I["§16 調查進行\n①書面通知(含不到場影響)\n②錄音/錄影輔助,作成紀錄\n③禁止對質\n④配合調查/提供文件\n⑤諮詢外部專業\n⑥保全證據\n⑦保密義務(所有人員)"]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17 III)" --> J1["逕行作成調查報告\n(不待陳述)"] J -- "否" --> J2["§17 完成調查報告\n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n必要時+1個月(通知當事人)\n協調期間不計入\n報告內容:\n①案由 ②訪談過程\n③陳述重點 ④事實認定\n⑤處理建議"] J1 --> K J2 --> K K["§18 申訴處理單位審議\n調查報告完成起至遲1個月內\n出席≥1/2,出席者過半同意\n→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n→得提供懲戒建議"] K --> L["§18 III 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19 III 登錄系統\n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n10工作日內"]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n告知申復救濟途徑"]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情節輕重4因素\n①身心侵害程度\n②次數/頻率/手段\n③關係/態度/前科\n④危害程度及範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n§22 I"}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n30日內書面申復\n(以一次為限)" --> Q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 style A fill:#f5f3ff,stroke:#7c3aed style G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K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E10 fill:#fffbeb,stroke:#d97706 style E10N fill:#fff7ed,stroke:#f59e0b style O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F3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A["§22 I 提出申復\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22 I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n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會議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 4款)\n或新事證" --> D D["§22 III 組成申復調查小組\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2/3\n任一性別≥1/3\n成員資格依§14 III、IV"] D --> D2["重大瑕疵4款:\n①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設置\n未符§9 I、§14 II-IV\n②未給任一當事人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15)\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或其他重大瑕疵"] D2 --> D3["再行調查\n(程序準用§22、§23)"]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23 I 申訴處理單位\n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23 I 雇主書面通知\n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23 II 登錄系統\n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內\n(依§11方式)"] G --> H{"仍不服調查結果?\n§24"}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n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後程序"]) style START fill:#fef3c7,stroke:#d97706 style D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D2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XT fill:#fdf4ff,stroke:#7c3aed
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B{"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是否同時成立兩要件?"} B --> B1["要件①:違反本準則規定"] B --> B2["要件②:調查程序有§22 IV\n重大瑕疵4款之一\n①申訴單位/調查小組組成不符規定\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意見機會\n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或其他重大瑕疵"] B1 & B2 --> C{"兩要件是否\n均成立?"}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n不要求重新調查"] C -- "✅ 均成立" --> D["主管機關/勞檢機構\n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小組組成\n(準用§22 III)\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2/3\n任一性別≥1/3\n成員資格依§14 III、IV"] F --> G["調查程序\n(同申復調查小組程序)\n依§16進行調查\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得展延30日"] H --> I["書面通知\n(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n載明事實及理由"] I --> J["登錄系統\n(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n依§11方式登錄"]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style START fill:#fdf4ff,stroke:#7c3aed,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ef2f2,stroke:#dc2626,stroke-width:2px style C_NO fill:#f1f5f9,stroke:#94a3b8 style F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