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以上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一、防治措施(準則§4、§5、§6)
(一)基礎義務:所有事業單位(§4)
- 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
- 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
- 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二)申訴管道:10人以上(§5)
- 設置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 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之方式均可)
(三)訂定規範:30人以上(§6 I、II)
100人以上當然全部適用,並包含以下8項規範內容:
| 款 | 防治規範應包含事項 |
| ① |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
| ② | 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
| ③ |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
| ④ |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
| ⑤ |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
| ⑥ |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⑦ |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⑧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
⚠️ 並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上述規範
(四)調查小組:100人以上特有義務(§14)
- 受理申訴後,應依§14組成調查小組(見下方「調查成員組成」)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
📌 無論何種途徑知悉,均應立即採取「有效之適當措施」,以下依知悉途徑分列。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協助或保護措施
- 啟動調查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協助
⚠️ 特別規定(§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依途徑二之規定採取適當措施,不得因此不處理。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方式及期限(§8)
| 方式 | 要求 |
| 書面 | 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載明①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②代理人資訊(如有)③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 言詞或電子郵件 | 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申訴期限(§8 III)
| 情形 | 期限 |
| 一般情形 |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不予受理 |
| 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 | 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若依前款有較長期限,從其規定(取較長者) |
🔒 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二)申訴處理單位成立要件(§9)
| 要件 | 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3 |
申訴處理單位職責(§9 II)
- 受理申訴事件
- 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含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 辦理協調程序
- 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當事人)、申復人與申復事件相對人之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 其他依準則應辦理之事項
(三)受理與否的認定(§10)
- 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得不予受理之情形(§10 II)— 以下6款之一即得不受理
| 款 | 情形 |
| ① | 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
| ② | 無具體之內容 |
| ③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
| ④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
| ⑤ |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
| ⑥ | 已逾申訴期限(§8 III: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
(四)登錄系統期限(§11)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
- 同時通知申訴人
(五)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
📌 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 款 | 原則及程序 |
| ① | 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之立場,安排適當之協調人員,促進當事人溝通及理解,以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
| ② |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
| ③ | 協調程序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協調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 |
| ④ | 當事人達成共識者,應作成紀錄,載明申訴事實內容及協調合意事項 |
- 協調不成立者: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 特殊情形: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經釐清事實後徵詢勞工無申訴意願,但有意願協調者,同樣依§13 I規定辦理
(六)調查成員組成(§14)100人以上專屬規定
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 要件 | 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 外部專業人士比例 | 不得少於 1/2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 事業單位成員訓練要求 | 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 3 小時(參加主管機關/勞檢機構課程,或中央主管機關網站數位學習課程) |
| 外部專業人士資格 | 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
迴避規定(§15)
| 迴避類型 | 適用情形 | 處理方式 |
| 應自行迴避(§15 I) |
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關係 |
應自行迴避 |
| 雇主命令迴避(§15 II) |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 |
雇主應命其迴避 |
| 申請迴避(§15 III) |
不具§15 I關係,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程序有偏頗之虞者 |
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
| 停止參與(§15 IV) |
被申請迴避,在雇主作出准許或駁回決定前 |
應停止參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
(七)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
📌 雇主於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12),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 款 | 規定 |
| ① | 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
| ② | 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 ③ |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 |
| ④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
| ⑤ | 有涉及特殊專業、鑑定等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
| ⑥ | 保全相關證據 |
| ⑦ | 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但基於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
(八)調查報告完成時限及內容(§17)
⚠️ 協調期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內容應包含(§17 II):
- 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 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 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處理建議
逕行作成調查報告(§17 III)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九)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
1個月
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至遲)
作成決定程序(§18 II)
- 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 1/2 以上出席會議
- 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 決定後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書面通知當事人應載明(§18 III)
(十)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無法對已離職者實施懲戒)。
情節輕重判斷因素(§19 II)— 應審酌下列4項:
-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及其他相關因素
-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禁止報復(§20)
🚫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書: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準則§22、§23)
(一)申復時效(§22 I)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
- 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啟動調查的原因(含重大瑕疵定義)及申復調查小組成立方式(§22 III、IV)
📌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 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
-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
重大瑕疵之定義(§22 IV)— 以下4款之一:
| 款 | 重大瑕疵情形 |
| ① |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人數、性別、外部人士比例、訓練) |
| ② |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
| ③ |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 ④ |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
申復調查小組組成(100人以上)
| 要件 | 規定 | 與原調查小組比較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相同 |
| 外部專業人士比例 | 不得少於 2/3 | 更嚴(原為1/2)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相同 |
| 成員資格 | 依§14 III、IV規定辦理(同原調查小組) | 相同 |
(四)作成附理由決定之時限(§23 I 前段)
(五)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的時限(§23 I 中段)
-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
- 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兩造均須通知)
(六)如屬應再行調查者之時限(§23 I 後段)
📌 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即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共可達60日)。
(七)申復結果登錄系統之時限(§23 II)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此為外部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請求外部介入。
(一)申訴對象與前提
| 項目 | 內容 |
| 申訴人 |
當事人(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均可) |
| 申訴對象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
| 申訴事由 |
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 |
(二)主管機關/勞檢機構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須同時認定下列兩項條件,方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
| 要件 | 說明 |
|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 |
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
|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 重大瑕疵之一 |
-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人數、性別、外部人士比例、訓練等)
-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
(三)認定結果
| 認定結果 | 法律效果 |
| ✅ 兩要件均成立 |
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 ❌ 要件不成立 |
不要求重新調查,維持原調查結果 |
(四)重新調查程序(§24 II,準用§22、§23)
雇主依§24 I規定重新調查,其調查成員組成與程序,準用§22(申復調查小組)及§23(作成決定與通知)之規定。
重新調查小組組成(準用§22 III,100人以上)
| 要件 | 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 外部專業人士 | 不得少於 2/3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 成員資格 | 依§14 III、IV規定辦理(具勞動權益或相關經驗;得自中央主管機關人才資料庫遴選) |
重新調查期限及後續(準用§23)
🚫 重點提示:§24 之「重新調查」為獨立於申復程序之外的救濟途徑,係由外部公權力(主管機關/勞檢機構)介入,認定雇主違規後強制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五)適用爭議說明
爭議一:§24 是否僅適用於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
📌 §24 條文本身無規模限制,文義上對所有規模事業單位均適用。但認定「重大瑕疵」時,因款①引用§14(100人以上之強制義務),實際上各規模適用範圍不同。
| 事業規模 | 款①(組成不符§9 I、§14 II-IV) | 款②③④ | 整體評估 |
| 100人以上 |
✅ 最易成立 §14調查小組為強制義務,組成不符即構成瑕疵 |
✅ 均可主張 |
§24 適用最完整 |
30人以上 未達100人 |
⚠️ 僅部分適用 申訴處理單位(§9 I)為強制設置,組成不符可成立;但調查小組(§14)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款①難以此主張 |
✅ 均可主張 |
款②③④較易援引 |
| 未達30人 |
❌ 難以成立 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均非強制 |
⚠️ 理論上可主張,但調查程序較無明確規格可對照 |
適用空間最小 |
爭議二:§24 可否於 §18 III 第一次通知後即提出(無須先經申復)?
| 條文 | 觸發時機用語 | 意涵 |
| §22 I 申復 |
「不服第十八條第三項決定」 |
明確指定為§18 III的「第一次決定」 |
| §24 I 外部申訴 |
「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 |
用語較寬,未限定為申復後之決定 |
可在§18 III後直接提(寬解)
- 「調查結果」文義上涵蓋§18 III的初次決定
- 準則無明文規定「應先申復,始得外部申訴」
應先申復才能提(窄解)
- §22→§23→§24 章節排列隱含先內部後外部的層次設計
- 允許跳過申復將使§22-23內部救濟制度被架空
- 「調查結果」合理解釋應指整個調查程序之最終結論
⚖️
實務建議路徑:準則目前對此無明文規定,屬立法不明確之處。建議採
先申復(§22)→ 申復決定(§23)→ 仍不服 → 再提§24外部申訴之路徑,理由如下:
- 符合法律救濟層次的一般原則(窮盡內部救濟)
- 申復後的決定使「違反準則規定」的事實更為完整,主管機關認定較有據
- 直接提出存在被主管機關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的風險
六、期限總覽(100人以上公司)
| 程序節點 | 起算點 | 期限 | 條文 |
| 決定受理/不受理 | 接獲申訴之日起 | 10工作日 | §10 I |
| 登錄系統(受理後) | 受理翌日起 | 7工作日 | §11 |
| 組成調查小組 | 受理申訴之日起 | 15工作日 | §14 I |
| 完成調查報告 | 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 | 2個月(必要時+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 | §17 I |
| 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 |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 至遲1個月 | §18 I |
|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 | 作成決定之日起 | 10工作日 | §18 III |
|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 | 附理由決定作成之日起 | 10工作日 | §19 III |
| 申復期限 |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 30日 | §22 I |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接獲申復後 | 10工作日 | §22 II |
| 申復審議單位作成決定 |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 30日(再調查者+30日) | §23 I |
|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 | 申復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 | §23 I |
|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 | 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 | 10工作日 | §23 II |
| 執行紀錄留存 | 預防措施、受理、協調、調查、申復之處理過程及結果 | 留存3年 | §26 |
| §24 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後(重新調查) |
|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重新調查) |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 30日(再調查者+30日) | §24 II 準用§23 I |
|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重新調查) | 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 | §24 II 準用§23 I |
| 登錄系統(重新調查結果) |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 | §24 II 準用§23 II |
七、完整流程圖(100人以上公司)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內部申訴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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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不利對待\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n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n但無申訴意願"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9)\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E --> E10{"§10 決定受理/不受理\n接獲申訴起10工作日內"}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n①非職場霸凌事項\n②無具體內容\n③未具真實姓名\n④同一事件已處理\n⑤已撤回\n⑥已逾期限"]
E10 -- "✅ 受理" --> E11["§11 登錄系統\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內\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n客觀公正公平"]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n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任一方無意願\n或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14 組成調查小組\n受理起15工作日內\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1/2\n任一性別≥1/3\n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G --> H["§15 確認迴避\n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n三親等姻親/家長家屬\n→應自行迴避\n申請迴避→決定前停止參與"]
H --> I["§16 調查進行\n①書面通知(含不到場影響)\n②錄音/錄影輔助,作成紀錄\n③禁止對質\n④配合調查/提供文件\n⑤諮詢外部專業\n⑥保全證據\n⑦保密義務(所有人員)"]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17 III)" --> J1["逕行作成調查報告\n(不待陳述)"]
J -- "否" --> J2["§17 完成調查報告\n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n必要時+1個月(通知當事人)\n協調期間不計入\n報告內容:\n①案由 ②訪談過程\n③陳述重點 ④事實認定\n⑤處理建議"]
J1 --> K
J2 --> K
K["§18 申訴處理單位審議\n調查報告完成起至遲1個月內\n出席≥1/2,出席者過半同意\n→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n→得提供懲戒建議"]
K --> L["§18 III 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19 III 登錄系統\n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n10工作日內"]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n告知申復救濟途徑"]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情節輕重4因素\n①身心侵害程度\n②次數/頻率/手段\n③關係/態度/前科\n④危害程度及範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n§22 I"}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n30日內書面申復\n(以一次為限)" --> Q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
style A fill:#f5f3ff,stroke:#7c3a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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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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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A["§22 I 提出申復\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22 I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n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會議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 4款)\n或新事證" --> D
D["§22 III 組成申復調查小組\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2/3\n任一性別≥1/3\n成員資格依§14 III、IV"]
D --> D2["重大瑕疵4款:\n①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設置\n未符§9 I、§14 II-IV\n②未給任一當事人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15)\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或其他重大瑕疵"]
D2 --> D3["再行調查\n(程序準用§22、§23)"]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23 I 申訴處理單位\n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23 I 雇主書面通知\n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23 II 登錄系統\n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內\n(依§11方式)"]
G --> H{"仍不服調查結果?\n§24"}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n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後程序"])
style START fill:#fef3c7,stroke:#d97706
style D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D2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XT fill:#fdf4ff,stroke:#7c3aed
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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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B{"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是否同時成立兩要件?"}
B --> B1["要件①:違反本準則規定"]
B --> B2["要件②:調查程序有§22 IV\n重大瑕疵4款之一\n①申訴單位/調查小組組成不符規定\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意見機會\n③有應迴避而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或其他重大瑕疵"]
B1 & B2 --> C{"兩要件是否\n均成立?"}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n不要求重新調查"]
C -- "✅ 均成立" --> D["主管機關/勞檢機構\n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小組組成\n(準用§22 III)\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2/3\n任一性別≥1/3\n成員資格依§14 III、IV"]
F --> G["調查程序\n(同申復調查小組程序)\n依§16進行調查\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得展延30日"]
H --> I["書面通知\n(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n載明事實及理由"]
I --> J["登錄系統\n(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n依§11方式登錄"]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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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