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未達100人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 與100人以上公司的4項關鍵差異
調查小組
得參照辦理(非強制)
vs
強制設置(§14)
申訴期限
接獲翌日起4個月(+1個月)
vs
調查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申復調查
外部至少1人
vs
外部≥2/3
§24 款①
調查小組未設者,款①難以成立
vs
§14強制義務,款①最易成立
一、防治措施(準則§4、§5、§6)同100人以上
(一)基礎義務:所有事業單位(§4)
- 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
- 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
- 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二)申訴管道(§5)
- 設置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 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訂定規範(§6 I、II)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規範應包含8項:
| 款 | 防治規範應包含事項 |
| ① |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
| ② | 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
| ③ |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
| ④ |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
| ⑤ |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申訴人等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
| ⑥ |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⑦ |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⑧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同100人以上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雇主仍應依途徑二採取適當措施。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處理單位成立要件(§9)同100人以上
| 要件 | 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申訴處理單位職責(§9 II)
- 受理申訴事件
- 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含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 辦理協調程序
- 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 其他依準則應辦理之事項
(二)受理與否的認定(§10)同100人以上
得不予受理之6款情形(§10 II)
| 款 | 情形 |
| ① | 非屬§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
| ② | 無具體之內容 |
| ③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
| ④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
| ⑤ |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
| ⑥ | 已逾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
(三)登錄系統期限(§11)同100人以上
(四)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同100人以上
| 款 | 原則及程序 |
| ① | 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安排適當協調人員,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
| ② |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
| ③ | 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日起逾1個月未有共識,應停止協調 |
| ④ | 達成共識者,作成紀錄(載明事實及協調合意事項) |
協調不成立 → 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五)調查成員的組成(§14)⚡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非強制設置(§21 II)
雇主可自行選擇:
選項A:參照§14 設調查小組
- 受理申訴後,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成員
- 成員≥3人
- 外部專業人士≥ 1/2
- 任一性別≥1/3
- 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 外部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選項B:由申訴處理單位直接調查
- 不另設調查小組
- 由申訴處理單位(§9)直接依§16進行調查
- 仍須符合迴避(§15)、陳述意見(§16)等規定
- 整體仍須在4個月內作成決定(§21 II)
迴避規定(§15)同100人以上
| 迴避類型 | 適用情形 | 處理方式 |
| 應自行迴避 |
本人為當事人,或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 |
應自行迴避 |
| 雇主命令迴避 |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 |
雇主應命迴避 |
| 申請迴避 |
不具上述關係,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
當事人得書面向雇主申請 |
| 停止參與 |
被申請迴避,在雇主決定前 |
應停止參與(急迫情形得為必要處置) |
(六)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同100人以上
📌 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12),並依下列7款辦理:
| 款 | 規定 |
| ① |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
| ② | 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 ③ |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相關人對質 |
| ④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提供文件/資料/陳述意見 |
| ⑤ | 有特殊專業、鑑定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
| ⑥ | 保全相關證據 |
| ⑦ | 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等身分資料應保密(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
(七)調查報告完成時限及申訴總期限(§17、§21 II)⚡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21 II 規定申訴「總處理期限」為4個月,非分段計算
本規模
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必要時+1個月),全程一個計算單位
100人以上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申訴處理單位1個月,分兩段計算
4個月
作成申訴決定
(接獲申訴翌日起;§21 II)
設調查小組者(選項A)——調查報告內容(§17 II)
⚠️ 如選擇參照§14設調查小組,§17之調查報告期限及內容規定得同樣參照,但須在4個月總期限內完成。
- 申訴事件之案由(含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 調查訪談過程(含日期及對象)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 事實認定與理由(含證人陳述重點、物證查驗)
- 處理建議
逕行作成調查報告(§17 III)同100人以上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或申訴處理單位)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八)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同100人以上
📌 如設調查小組(選項A),申訴處理單位於調查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作成決定,惟仍須在4個月總期限內完成。如未設調查小組(選項B),申訴處理單位直接調查後作成決定。
- 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 1/2 以上出席會議
- 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 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決定之日起;§18 III)
載明事實及理由
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19 III;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
(九)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同100人以上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情節輕重判斷4因素(§19 II)
-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
-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 §20 禁止報復: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準則§22、§23)
(一)申復時效(§22 I)同100人以上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同100人以上
- 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應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得邀原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啟動調查的原因(含重大瑕疵定義)及申復調查小組成立方式
📌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①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②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
重大瑕疵之定義(§22 IV)— 4款之一定義相同
| 款 | 重大瑕疵情形 | 本規模特別說明 |
| ① |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 |
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通常不構成此款瑕疵;但申訴處理單位(§9)設置不符仍可成立 |
| ② |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可主張 |
| ③ |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可主張 |
| ④ |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
可主張 |
申復調查小組組成(§22 III ②)⚡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外部專業人士比例要求較低
本規模
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
100人以上
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2/3
| 要件 | 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 外部專業人士 | 至少 1 人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 成員資格 | 依§14 III、IV規定辦理(具勞動權益或相關經驗) |
(四)作成附理由決定之時限(§23 I 前段)同100人以上
(五)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的時限(§23 I)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決定日起)
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
(六)如屬應再行調查者之時限同100人以上
📌 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即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共可達60日)。
(七)申復結果登錄系統之時限(§23 II)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依§11方式)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此為外部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一)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 要件 | 說明 |
|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 |
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
|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 重大瑕疵之一 |
(同上方四-(三)重大瑕疵定義,款①之適用於本規模受調查小組非強制性影響,參見上方說明) |
(二)重新調查小組組成(§24 II 準用§22 III②)⚡ 與100人以上不同
| 要件 | 本規模規定 | 100人以上規定 |
| 成員人數 | 至少 3 人 | 至少 3 人 |
| 外部專業人士 | 至少 1 人 | 不得少於 2/3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 ≥ 1/3 | 任一性別 ≥ 1/3 |
(三)重新調查期限及後續(準用§23)
(四)適用爭議說明
爭議一:§24 是否僅適用於特定規模?
📌 §24 條文本身無規模限制,本規模(30人以上未達100人)亦適用。但款①重大瑕疵之認定,因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調查小組者通常難以主張款①;款②③④則仍可援引。
爭議二:§24 可否於 §18 III 第一次通知後即提出?
| 條文 | 觸發時機用語 |
| §22 I 申復 |
「不服第十八條第三項決定」(明確指向第一次決定) |
| §24 I 外部申訴 |
「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用語較寬) |
可在§18 III後直接提(寬解)
- 「調查結果」文義涵蓋§18 III初次決定
- 準則無明文規定應先申復才得外部申訴
應先申復才能提(窄解)
- §22→§23→§24 隱含先內部後外部的層次
- 允許跳過申復將使§22-23被架空
- 「調查結果」合理解釋為最終結論
⚖️ 實務建議:建議採先申復(§22)→ 申復決定(§23)→ 仍不服 → 再提§24之路徑,直接提出有被主管機關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之風險。
六、期限總覽(30人以上未達100人)
| 程序節點 | 起算點 | 期限 | 條文 |
| 決定受理/不受理 | 接獲申訴之日起 | 10工作日 | §10 I |
| 登錄系統(受理後) | 受理翌日起 | 7工作日 | §11 |
| 作成申訴決定(總期限) | 接獲申訴翌日起 | 4個月(必要時+1個月)⚡ | §21 II |
|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 | 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 | §18 III |
|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 | 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 | §19 III |
| 申復期限 | 收到通知翌日起 | 30日 | §22 I |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接獲申復後 | 10工作日 | §22 II |
| 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 | — | 至少1人⚡ | §22 III ② |
| 作成申復決定 |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 30日(再調查者+30日) | §23 I |
|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 | 申復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 | §23 I |
|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 |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 | §23 II |
| 執行紀錄留存 | 全程 | 留存3年 | §26 |
| §24 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後(重新調查) |
|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重新調查) |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 30日(再調查者+30日) | §24 II 準用§23 I |
|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重新調查) | 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 | §24 II 準用§23 I |
| 登錄系統(重新調查結果) |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 | §24 II 準用§23 II |
⚡ 標記為與100人以上公司不同之項目
七、完整流程圖(30人以上未達100人)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內部申訴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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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n但無申訴意願"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9)\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E --> E10{"§10 決定受理/不受理\n接獲申訴起10工作日內"}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n①非職場霸凌事項②無具體內容\n③未具真實姓名④同一事件已處理\n⑤已撤回⑥已逾期限"]
E10 -- "✅ 受理" --> E11["§11 登錄系統\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內\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n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任一方無意願\n或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是否參照§14\n設調查小組?\n(得參照辦理)"}
G -- "是(選項A)" --> G1["設調查小組\n成員≥3人\n外部≥1/2\n任一性別≥1/3\n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G -- "否(選項B)" --> G2["申訴處理單位\n直接進行調查(§16)"]
G1 --> H
G2 --> H
H["§15 確認迴避\n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n三親等姻親/家長家屬→自行迴避\n申請迴避→決定前停止參與"]
H --> I["§16 調查進行\n①書面通知(含不到場影響)\n②錄音/錄影,禁止自行錄\n③禁止對質\n④配合調查/提供文件\n⑤諮詢外部專業\n⑥保全證據\n⑦保密義務(所有人員)"]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17 III)" --> J1["逕行作成調查報告\n(不待陳述)"]
J -- "否" --> J2["完成調查報告或調查\n▶ 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起\n4個月內作成決定\n(§21 II;必要時+1個月)"]
J1 --> K
J2 --> K
K["§18 申訴處理單位審議\n出席≥1/2,出席者過半同意\n→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K --> L["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登錄系統(§19 II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4因素情節輕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n30日內書面申復\n(以一次為限)" -->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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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K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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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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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A["§22 I 提出申復\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22 I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n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會議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 4款)\n或新事證" --> D
D["§22 III ② 組成申復調查小組\n【本規模】\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n任一性別≥1/3"]
D --> D2["重大瑕疵4款\n①申訴處理單位設置不符§9 I\n(調查小組非強制,未設不必然構成瑕疵)\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
D2 --> D3["再行調查"]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23 I 申訴處理單位\n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23 I 雇主書面通知\n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23 II 登錄系統\n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內"]
G --> H{"仍不服調查結果?\n§24"}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n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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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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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C{"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兩要件是否均成立?\n①違反準則規定\n②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n不要求重新調查"]
C -- "✅ 均成立" --> D["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 III②、§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小組組成\n【本規模】\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n任一性別≥1/3"]
F --> G["調查程序\n依§16進行\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H --> I["書面通知\n(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
I --> J["登錄系統\n(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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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