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未達100人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 與100人以上公司的4項關鍵差異
調查小組 得參照辦理(非強制) vs 強制設置(§14)
申訴期限 接獲翌日起4個月(+1個月) vs 調查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申復調查 外部至少1人 vs 外部≥2/3
§24 款① 調查小組未設者,款①難以成立 vs §14強制義務,款①最易成立

一、防治措施(準則§4、§5、§6)同100人以上

(一)基礎義務:所有事業單位(§4)

(二)申訴管道(§5)

(三)訂定規範(§6 I、II)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規範應包含8項

防治規範應包含事項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申訴人等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同100人以上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2.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3. 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4.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雇主仍應依途徑二採取適當措施。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處理單位成立要件(§9)同100人以上

要件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申訴處理單位職責(§9 II)

  1. 受理申訴事件
  2. 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3.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含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4. 辦理協調程序
  5. 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6. 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7.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8. 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9. 其他依準則應辦理之事項

(二)受理與否的認定(§10)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決定受理/不受理
(自接獲申訴之日起)

得不予受理之6款情形(§10 II)

情形
非屬§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已逾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三)登錄系統期限(§11)同100人以上

7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自受理翌日起)並通知申訴人

(四)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同100人以上

原則及程序
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安排適當協調人員,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日起逾1個月未有共識,應停止協調
達成共識者,作成紀錄(載明事實及協調合意事項)
協調不成立 → 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五)調查成員的組成(§14)⚡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非強制設置(§21 II)

雇主可自行選擇:

選項A:參照§14 設調查小組
  • 受理申訴後,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成員
  • 成員≥3人
  • 外部專業人士≥ 1/2
  • 任一性別≥1/3
  • 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 外部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選項B:由申訴處理單位直接調查
  • 不另設調查小組
  • 由申訴處理單位(§9)直接依§16進行調查
  • 仍須符合迴避(§15)、陳述意見(§16)等規定
  • 整體仍須在4個月內作成決定(§21 II)

迴避規定(§15)同100人以上

迴避類型適用情形處理方式
應自行迴避 本人為當事人,或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 應自行迴避
雇主命令迴避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 雇主應命迴避
申請迴避 不具上述關係,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得書面向雇主申請
停止參與 被申請迴避,在雇主決定前 應停止參與(急迫情形得為必要處置)

(六)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同100人以上

📌 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12),並依下列7款辦理:
規定
書面通知當事人,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相關人對質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提供文件/資料/陳述意見
有特殊專業、鑑定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保全相關證據
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等身分資料應保密(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七)調查報告完成時限及申訴總期限(§17、§21 II)⚡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21 II 規定申訴「總處理期限」為4個月,非分段計算
本規模 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必要時+1個月),全程一個計算單位
100人以上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申訴處理單位1個月,分兩段計算
4個月
作成申訴決定
(接獲申訴翌日起;§21 II)
+1個月
必要時得延長
並應通知當事人

設調查小組者(選項A)——調查報告內容(§17 II)

⚠️ 如選擇參照§14設調查小組,§17之調查報告期限及內容規定得同樣參照,但須在4個月總期限內完成。
  1. 申訴事件之案由(含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2. 調查訪談過程(含日期及對象)
  3.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4. 事實認定與理由(含證人陳述重點、物證查驗)
  5. 處理建議

逕行作成調查報告(§17 III)同100人以上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或申訴處理單位)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八)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同100人以上

📌 如設調查小組(選項A),申訴處理單位於調查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作成決定,惟仍須在4個月總期限內完成。如未設調查小組(選項B),申訴處理單位直接調查後作成決定。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決定之日起;§18 III)
載明事實及理由
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19 III;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

(九)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同100人以上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情節輕重判斷4因素(§19 II)

  1.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2.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
  3.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4.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 §20 禁止報復: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準則§22、§23)

(一)申復時效(§22 I)同100人以上

30日
申復期限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接獲申復後)

(三)啟動調查的原因(含重大瑕疵定義)及申復調查小組成立方式

📌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①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②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

重大瑕疵之定義(§22 IV)— 4款之一定義相同

重大瑕疵情形本規模特別說明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 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通常不構成此款瑕疵;但申訴處理單位(§9)設置不符仍可成立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可主張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可主張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可主張

申復調查小組組成(§22 III ②)⚡ 與100人以上不同

核心差異:外部專業人士比例要求較低
本規模 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
100人以上 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2/3
要件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
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成員資格依§14 III、IV規定辦理(具勞動權益或相關經驗)

(四)作成附理由決定之時限(§23 I 前段)同100人以上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如屬應再行調查者
得展延

(五)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的時限(§23 I)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決定日起)
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

(六)如屬應再行調查者之時限同100人以上

📌 決定期限得展延30日(即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共可達60日)。

(七)申復結果登錄系統之時限(§23 II)同100人以上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依§11方式)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此為外部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一)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要件說明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 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 重大瑕疵之一 (同上方四-(三)重大瑕疵定義,款①之適用於本規模受調查小組非強制性影響,參見上方說明)

(二)重新調查小組組成(§24 II 準用§22 III②)⚡ 與100人以上不同

要件本規模規定100人以上規定
成員人數至少 3 人至少 3 人
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不得少於 2/3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 ≥ 1/3任一性別 ≥ 1/3

(三)重新調查期限及後續(準用§23)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再調查者決定期限得展延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人及相對人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四)適用爭議說明

爭議一:§24 是否僅適用於特定規模?

📌 §24 條文本身無規模限制,本規模(30人以上未達100人)亦適用。但款①重大瑕疵之認定,因調查小組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調查小組者通常難以主張款①;款②③④則仍可援引。

爭議二:§24 可否於 §18 III 第一次通知後即提出?

條文觸發時機用語
§22 I 申復 「不服第十八條第三項決定」(明確指向第一次決定)
§24 I 外部申訴 「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用語較寬)
可在§18 III後直接提(寬解)
  • 「調查結果」文義涵蓋§18 III初次決定
  • 準則無明文規定應先申復才得外部申訴
應先申復才能提(窄解)
  • §22→§23→§24 隱含先內部後外部的層次
  • 允許跳過申復將使§22-23被架空
  • 「調查結果」合理解釋為最終結論
⚖️ 實務建議:建議採先申復(§22)→ 申復決定(§23)→ 仍不服 → 再提§24之路徑,直接提出有被主管機關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之風險。

六、期限總覽(30人以上未達100人)

程序節點起算點期限條文
決定受理/不受理接獲申訴之日起10工作日§10 I
登錄系統(受理後)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11
作成申訴決定(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4個月(必要時+1個月)⚡§21 II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決定日起10工作日§18 III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附理由決定作成日起10工作日§19 III
申復期限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22 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22 II
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至少1人§22 III ②
作成申復決定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再調查者+30日)§23 I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23 I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23 II
執行紀錄留存全程留存3年§26
§24 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後(重新調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重新調查)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再調查者+30日)§24 II 準用§23 I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重新調查)決定日起10工作日§24 II 準用§23 I
登錄系統(重新調查結果)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24 II 準用§23 II

⚡ 標記為與100人以上公司不同之項目

七、完整流程圖(30人以上未達100人)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內部申訴主流程)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n但無申訴意願"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9)\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E --> E10{"§10 決定受理/不受理\n接獲申訴起10工作日內"}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n①非職場霸凌事項②無具體內容\n③未具真實姓名④同一事件已處理\n⑤已撤回⑥已逾期限"] E10 -- "✅ 受理" --> E11["§11 登錄系統\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內\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n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任一方無意願\n或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是否參照§14\n設調查小組?\n(得參照辦理)"} G -- "是(選項A)" --> G1["設調查小組\n成員≥3人\n外部≥1/2\n任一性別≥1/3\n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G -- "否(選項B)" --> G2["申訴處理單位\n直接進行調查(§16)"] G1 --> H G2 --> H H["§15 確認迴避\n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n三親等姻親/家長家屬→自行迴避\n申請迴避→決定前停止參與"] H --> I["§16 調查進行\n①書面通知(含不到場影響)\n②錄音/錄影,禁止自行錄\n③禁止對質\n④配合調查/提供文件\n⑤諮詢外部專業\n⑥保全證據\n⑦保密義務(所有人員)"]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17 III)" --> J1["逕行作成調查報告\n(不待陳述)"] J -- "否" --> J2["完成調查報告或調查\n▶ 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起\n4個月內作成決定\n(§21 II;必要時+1個月)"] J1 --> K J2 --> K K["§18 申訴處理單位審議\n出席≥1/2,出席者過半同意\n→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K --> L["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登錄系統(§19 II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4因素情節輕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n30日內書面申復\n(以一次為限)" -->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 style A fill:#ecfeff,stroke:#0891b2 style G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G1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G2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K fill:#eff6ff,stroke:#2563eb,stroke-width:2px style E10 fill:#fffbeb,stroke:#d97706 style E10N fill:#fff7ed,stroke:#f59e0b style O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F3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A["§22 I 提出申復\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22 I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n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會議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 4款)\n或新事證" --> D D["§22 III ② 組成申復調查小組\n【本規模】\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n任一性別≥1/3"] D --> D2["重大瑕疵4款\n①申訴處理單位設置不符§9 I\n(調查小組非強制,未設不必然構成瑕疵)\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 D2 --> D3["再行調查"]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23 I 申訴處理單位\n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23 I 雇主書面通知\n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載明事實及理由\n通知:①申復人 ②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23 II 登錄系統\n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10工作日內"] G --> H{"仍不服調查結果?\n§24"}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n向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後程序"]) style START fill:#fef3c7,stroke:#d97706 style D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D2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XT fill:#ecfeff,stroke:#0891b2
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C{"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兩要件是否均成立?\n①違反準則規定\n②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n不要求重新調查"] C -- "✅ 均成立" --> D["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 III②、§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小組組成\n【本規模】\n成員≥3人\n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n任一性別≥1/3"] F --> G["調查程序\n依§16進行\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H --> I["書面通知\n(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 I --> J["登錄系統\n(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style START fill:#ecfeff,stroke:#0891b2,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ef2f2,stroke:#dc2626,stroke-width:2px style C_NO fill:#f1f5f9,stroke:#94a3b8 style F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