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程序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3 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115.7.1 施行,共20條)
一、收案後立即作為(辦法§4、§5)
📌 地方主管機關收到申訴的第一步是判斷被申訴人身分,再依不同路徑處理。
(一)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4)
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 §22-2 I ② 規定辦理,即:
- 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防止霸凌行為繼續發生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隔離等保護措施,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 依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4 的通知義務係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發出,與後續自行調查程序並行,並非移送雇主處理即可。
(二)被申訴人非屬最高負責人(§5)
不符合§2所定職場霸凌申訴(被申訴人非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
- 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 §22-2 I 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 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 §5 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並非受理機關,係轉交雇主及勞動檢查機構處理;不進入後續調查程序。
二、申訴時限規定(辦法§6 + §22-3 II)
📌 申訴時限依 §22-3 II 辦理,與準則§8 III 規定一致。
| 類型 | 申訴期限 | 說明 |
| 一般情形 |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 逾3年 → 不予受理 |
逾期申訴為§9 I④不受理事由 |
| 利用職勢(最高負責人) |
被申訴人離職之日起 1年內仍得申訴 |
保護在職中因顧慮權勢而未申訴之勞工;但若依前款有更長期限者,從其規定(以較有利勞工為準) |
三、申訴的書面內容及形式要件(辦法§7)
(一)形式:書面為之
§7 I:依本辦法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與雇主內部申訴可言詞/電子郵件不同)。
(二)書面應載明事項(§7 II)— 5項
| 款 | 應載明事項 |
| ① |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 ② |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 ③ |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
| ④ |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 ⑤ |
申訴之年月日 |
申訴書最後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書不符規定時的補正(§7 III)
🚫 補正期間不計入地方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受理之處理期間(§9 III)。屆期未補正 → §9 I ⑤不受理。
四、撤回申訴的時限及效果(辦法§8)
| 項目 | 規定 |
| 撤回時限 | 於處分作成前,隨時得撤回 |
| 撤回效果 | 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
| 再申訴後果 | 已撤回後重行提起 → §9 I ⑦不予受理 |
⚠️ 撤回申訴的效果不可逆,實務上應在確認前謹慎告知申訴人。
五、受理與否的要件及決定時限(辦法§9)
(一)7款不予受理情形(§9 I)
| 款 | 不予受理情形 |
| ① | 被申訴人非屬§2所定最高負責人 |
| ② | 申訴無具體之內容 |
| ③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訊 |
| ④ | 申訴逾§22-3 II規定期限(逾3年;或利用職勢者逾離職後1年) |
| ⑤ | 申訴書未於§7 III規定期限內補正(通知後10工作日內未補正) |
| ⑥ |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
| ⑦ | 同一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後,重行提起 |
(二)決定時限及通知(§9 II)
10
工作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是否受理
(接獲申訴之日起)
- 受理:書面通知申訴人(進入調查程序)
- 不受理: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三)補正期間不計入(§9 III)
📌 地方主管機關依§7 III 通知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上述10工作日決定期間。
計算示意
例:接獲申訴第1天 → 發現書面不符 → 第3天發補正通知 → 補正期間10工作日
→ 補正期間結束後重新起算,地方主管機關仍有完整10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
六、開始調查的時限及調查完成時限(辦法§10)
🚫 「開始調查」(10工作日)與「調查完成」(2個月)的起算點相同,均為受理申訴日起。
不計入調查處理時間的情形
| 情形 | 依據 | 處理方式 |
| 申訴書補正期間 |
§9 III |
補正期間不計入受理/不受理決定的10工作日 |
| 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 |
§15 |
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暫停處理至程序終結(暫停期間實務上不計入調查時限) |
七、調查方式(辦法§11、§12、§13、§14)
(一)調查主體:得委任他人協助(§11 I)
方式A:自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指派調查人員進行
方式B:委任他人協助
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二)調查成員組成(§11 II)
| 要件 | 規定 |
| 人數下限 | 至少 2 人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 成員人數2人時,2人需為不同性別方能滿足任一性別≥1/3之要求(2人中各1人)。
(三)調查報告內容(§11 III)— 5項
- 申訴之案由,包括申訴人陳述之重點
- 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 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處理建議
(四)迴避規定(§12)
A. 應自行迴避(§12 I)— 4款
| 款 | 迴避情形 |
| ①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
| ②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 ③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 ④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
B. 命令迴避(§12 II)
調查人員有§12 I 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雖未經當事人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應命其迴避。
C. 申請迴避(§12 III)— 當事人得申請之2款
| 款 | 申請迴避事由 |
| ① | 有§12 I 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
| ②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
- 申請方式: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並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地方主管機關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實際作為(§13 I)— 6款
| 款 | 規定 |
| ① |
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 ② |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可能知悉事件之相關人員,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
| ③ |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 |
| ④ |
調查過程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基於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者不在此限);洩密者依刑法、個資法或相關法規處罰 |
| ⑤ |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
| ⑥ |
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
(六)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效果(§14)
被申訴人不得:
§14 I 明文禁止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拒絕,較一般當事人規定更嚴
拒絕配合的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者:
→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14 II)
八、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的作為(辦法§15)
| 條件 | 處置 |
| 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 |
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
⚖️ 三點注意:
①「認有必要」給予地方主管機關裁量空間,並非一律暫停
②司法程序終結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恢復處理
③暫停期間調查時效是否中斷,辦法未明文規定,實務上宜通知申訴人
九、地方主管機關作成決定的時限及程序(辦法§16)
(一)決定時限
(二)通知內容及對象
| 通知對象 | 通知內容 |
| 當事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
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決定成立或不成立) |
| 所屬單位(事業單位) |
同上書面通知 |
(三)霸凌成立時的後續處置
🚫 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法裁處(§16後段)
→ 依職安法§46 I ①,對最高負責人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四)整體時限總覽
十、其他規定(辦法§17、§18、§19)
(一)登錄系統義務(§17)
地方主管機關依§2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二)資源轉介及法律諮詢(§18)
地方主管機關於職場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申訴人之情形,提供:
(三)同時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處理(§19)
🚫 若申訴事件同時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
①應各依本辦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兩套程序並行)
②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避免重複詢問
十一、雇主內部申訴 vs 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不受理事由比較
📌 準則§10 II(雇主,得不予受理)與辦法§9 I(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在文字與架構上有關鍵差異,理解差異有助於掌握兩套程序的立法邏輯。
(一)逐款對照表
| 款 |
準則§10 II(雇主內部申訴) |
辦法§9 I(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 |
異同 |
| ① |
非屬§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實體篩選:行為定性) |
非屬§2所定最高負責人 (被申訴人身分不符) |
⚡ 性質不同 |
| ② |
無具體之內容 |
無具體之內容 |
✓ 相同 |
| ③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訊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訊 |
✓ 相同 |
| ④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
申訴逾§22-3 II規定期限(3年/離職後1年) |
⚡ 完全不同 |
| ⑤ |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
申訴書未於§7 III規定期限內補正 |
⚡ 完全不同 |
| ⑥ |
已逾申訴期限 |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
⚡ 完全不同 |
| ⑦ |
(無) |
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後重行提起 |
+ 辦法獨有 |
(二)結構差異要點
| 差異面向 | 準則§10 II(雇主) | 辦法§9 I(地方主管機關) |
| 法律文字 |
「得不予受理」(裁量) |
「應不予受理」(強制) |
| 是否含實體篩選 |
✅ 款①可在收件時就以「非職場霸凌」為由不受理 |
❌ 無此款,實體判斷留給§16調查後決定 |
| 期限逾越 |
款⑥:已逾申訴期限 |
款④:明確援引§22-3 II(3年/1年) |
| 撤回效果 |
款⑤:已撤回即不受理(廣) |
款⑦:撤回後重行提起才不受理(窄);§8允許處分前隨時撤回 |
| 已終結處理 |
款④:「終局實體處理」(模糊) |
款⑥:「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明確) |
| 書面補正 |
無此款 |
款⑤:未於補正期限內補正 → 不受理(與§7 III銜接) |
(三)核心差異:辦法為何缺少「非屬職場霸凌事項」這款?
⚖️ 這是立法有意為之,源於雙方主體的角色不同:
雇主(準則)是私人主體,法律給予彈性(「得」),允許在收件時就作初步實體篩選,以避免浪費內部調查資源。
地方主管機關(辦法)是公法機關,未踐行調查即認定「此事非職場霸凌」,等同越過行政程序逕作實體判斷,無明文依據且欠缺正當性。是否構成§22-1 I 職場霸凌,須完成調查後由§16作成「成立/不成立」之決定。
(四)「無具體之內容」不等於「非屬職場霸凌」
| 無具體之內容(辦法§9 I②) | 非屬§22-1 I 職場霸凌(準則款①) |
| 性質 |
形式/事實描述層面:申訴書有無具體事實記載 |
實體/法律定性層面:行為是否符合職場霸凌定義 |
| 補正可能 |
✅ 可通知補正(§7 III),請提供時間、地點、具體行為描述 |
❌ 無法補正,這是調查後的法律結論 |
| 舉例(適用) |
申訴書僅寫「遭受不當對待」,無任何具體細節 |
詳述具體行為,但調查後認定屬正當業務指導 |
📌 實務操作建議:申訴書事實描述充分(有時間、地點、行為)但疑似不構成職場霸凌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受理→調查→§16作成不成立決定,不得在收件階段以「無具體之內容」不予受理。兩者性質截然不同,不可混用。
十二、完整程序流程圖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完整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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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 勞工提起申訴\n向地方主管機關"]) --> ID{"被申訴人是否為\n§2所定最高負責人?"}
ID -- "❌ 否(§5)" --> ID_NO["通知申訴人之雇主\n依§22-2 I 採取適當措施\n並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ID_NO --> END_REFER(["↩ 轉交雇主/勞動檢查機構\n地方主管機關不受理"])
ID -- "✅ 是(§4)" --> ID_YES["立即通知申訴人之雇主\n依§22-2 I②辦理\n(保護申訴人、採隔離措施)"]
ID_YES --> FORM{"申訴書是否符合§7規定?\n(書面、5項應載明事項、簽名)"}
FORM -- "符合" --> PERIOD
FORM -- "不符合" --> CORRECT["通知申訴人補正\n文到10工作日內(§7 III)"]
CORRECT --> CORRECT2{"補正期限內\n是否補正?\n(補正期間不計入10工作日)"}
CORRECT2 -- "已補正" --> PERIOD
CORRECT2 -- "未補正" --> REJ5["§9 I ⑤不予受理\n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PERIOD{"申訴期限是否合法?\n(§6 + §22-3 II)\n一般:行為終了起3年\n利用職勢:離職起1年"}
PERIOD -- "逾期" --> REJ4["§9 I ④不予受理\n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PERIOD -- "期限內" --> ACCEPT_CHK
ACCEPT_CHK{"其他不受理事由?\n§9 I ①非最高負責人\n②無具體內容\n③未具真實姓名\n⑥同一事件已作成處分\n⑦已撤回後重行提起"}
ACCEPT_CHK -- "有不受理事由" --> REJ_OTHER["不予受理\n書面通知敘明理由(§9 II)"]
ACCEPT_CHK -- "無不受理事由" --> ACCEPT
ACCEPT["✅ 受理\n接獲申訴10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9 II)"]
ACCEPT --> WITHDRAW{"申訴人是否撤回申訴?\n(§8:處分作成前得撤回)"}
WITHDRAW -- "撤回(不得再提)" --> END_WD(["結案\n(同一事件不得再提)"])
WITHDRAW -- "不撤回" --> INV_START
INV_START["受理日起10工作日內開始調查(§10)\n委任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11 I)\n調查成員≥2人,任一性別≥1/3(§11 II)"]
INV_START --> AVOID["確認調查人員迴避(§12)\n自行迴避4款:配偶/親屬/代理人/曾為證人\n命令迴避 / 申請迴避(有偏頗之虞)"]
AVOID --> JUDICIAL{"事件是否已進入\n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15)"}
JUDICIAL -- "是,且認有必要" --> PAUSE["暫停處理\n(至程序終結)"]
PAUSE --> INV_ACT
JUDICIAL -- "否" --> INV_ACT
INV_ACT["調查實際作為(§13)\n①錄音/錄影輔助,不得自行錄\n②書面通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影響\n③給予陳述機會,禁止對質\n④以不公開方式,保密當事人身分\n⑤必要時另作書面資料交當事人閱覽\n⑥閱覽卷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INV_ACT --> COOP{"當事人是否配合調查?(§14)\n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COOP -- "無正當理由拒絕\n通知限期配合仍不配合" --> DIRECT["逕行作成調查報告\n(不待其陳述)§14 II"]
COOP -- "配合" --> REPORT
DIRECT --> DECIDE
REPORT["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10)\n必要時延長1個月並通知申訴人\n報告含:案由/歷程/陳述重點/事實認定/建議(§11 III)"]
REPORT --> DECIDE
DECIDE["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n作成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6)"]
DECIDE --> RESULT{"決定結果"}
RESULT -- "❌ 不成立" --> NOTIFY_NO["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所屬單位\n載明事實及理由(§16)"]
RESULT -- "✅ 成立" --> PUNISH["依法裁處\n罰鍰1萬~100萬(§46)\n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所屬單位"]
NOTIFY_NO --> LOG
PUNISH --> LOG
LOG["登錄系統(§17)\n資源轉介/法律諮詢(§18,視需要)"]
LOG --> END_FINAL(["🏁 程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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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整理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