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30人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 本規模核心原則:「得參照辦理」範圍最廣
準則§21 I、§23 III 對未達30人雇主給予最大彈性,以下程序均為「得」設置/辦理,非強制:
申訴處理單位(§9)
調查小組(§14)
申復程序(§22)
申復審議決定(§23 I、II)
⚠️ 但以下義務無論規模一律強制:§4防治義務、§5申訴管道、§6防治規範、§7知悉後作為、§19成立後懲戒、§20禁止報復
⚡ 三種規模對照表
申訴處理單位
得參照辦理(§21 I)
vs
強制(§9)
vs
強制(§9)
調查小組
得參照辦理(§21 I)
vs
得參照辦理(§21 II)
vs
強制(§14)
申訴總期限
3個月(+1個月)
vs
4個月(+1個月)
vs
調查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申復程序
得參照辦理(§23 III)
vs
適用§22、§23
vs
適用§22、§23
申復調查外部比例
無明文規定(§22 III無此款)
vs
至少1人
vs
≥2/3
本規模(紫)/ 30人以上未達100人(藍)/ 100人以上(綠)
一、強制防治義務(準則§4、§5、§6)一律強制
🚫 以下防治義務與員工人數無關,未達30人公司同樣必須履行,違反依職安法裁罰。
(一)基礎義務(§4)
- 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
- 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
- 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二)申訴管道(§5)
- 設置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 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訂定防治規範(§6 I、II)— 8項應包含事項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 款 | 規範應包含事項 |
| ① |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
| ② | 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
| ③ |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未達30人者若參照辦理),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
| ④ |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
| ⑤ |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申訴人等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
| ⑥ |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⑦ |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 ⑧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一律強制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雇主仍應依途徑二採取適當措施。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21 I:得參照辦理)
§21 I 核心規定:以下申訴調查各程序,未達30人雇主均為「得參照辦理」
雇主不一定要設申訴處理單位,也不一定要設調查小組,但接獲申訴後必須在 3個月內作成決定(§21 I);若選擇「不設」,仍應自行(或由雇主及勞工代表共同)進行調查及作成決定。
(一)申訴方式(§8)強制規定
| 要件 | 規定 |
| 方式 | 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 |
| 申訴期限 | 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逾1年(不予受理) |
(二)申訴處理單位(§9)得參照辦理
未達30人:是否設置申訴處理單位,由雇主決定
若選擇設置申訴處理單位
- 成員至少 3 人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負責受理、調查、通知、決定、申復等9項職責
若選擇不設置
- 由雇主(或指定人員)直接受理、調查
- 仍應於 3個月總期限內作成決定
- 仍須符合迴避、保密等原則
(三)受理與否的認定(§10)得參照辦理
參照辦理時,應在總期限3個月內,先決定受理/不受理:
10
工作日內決定受理/不受理
(接獲申訴之日起;參照§10 I)
得不予受理之6款情形(§10 II)
| 款 | 情形 |
| ① | 非屬§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
| ② | 無具體之內容 |
| ③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
| ④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
| ⑤ |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
| ⑥ | 已逾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
(四)登錄系統期限(§11)得參照辦理
7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受理翌日起;參照§11)並通知申訴人
(五)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得參照辦理
| 款 | 規定 |
| ① | 安排適當協調人員,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
| ② |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
| ③ | 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日起逾1個月未有共識,應停止協調並續行調查 |
| ④ | 達成共識者,作成紀錄(載明事實及協調合意事項) |
(六)調查成員的組成(§14)得參照辦理
未達30人:調查小組及申訴處理單位均為「得參照辦理」(§21 I)
選項A:設調查小組
- 成員≥3人
- 外部≥1/2
- 任一性別≥1/3
- 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選項C:雇主直接處理
- 不設申訴處理單位
- 雇主/指定人員直接調查
- 仍受3個月限制
迴避規定(§15)得參照辦理
| 迴避類型 | 適用情形 |
| 應自行迴避 | 本人為當事人,或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 |
| 命令迴避 |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由雇主命迴避 |
| 申請迴避 |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書面申請 |
(七)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得參照辦理
📌 無論是否設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均宜參照§16辦理,以確保調查公正性,降低日後§22 IV款②③重大瑕疵的風險:
| 款 | 規定 |
| ① |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
| ② | 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 ③ |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相關人對質 |
| ④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提供文件/資料/陳述意見 |
| ⑤ | 有特殊專業、鑑定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
| ⑥ | 保全相關證據 |
| ⑦ | 調查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姓名等身分資料應保密 |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決定(參照§17 III)。
(八)申訴總處理期限(§21 I)⚡ 本規模最短
三規模期限比較
未達30人
接獲申訴翌日起 3個月(必要時+1個月)
30人以上未達100人
接獲申訴翌日起 4個月(必要時+1個月)
100人以上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九)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得參照辦理
- 若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出席≥1/2,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 未設申訴處理單位:由雇主或指定人員直接作成決定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決定日起;參照§18 III)
載明事實及理由
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參照§19 III;決定作成日起)
(十)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一律強制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情節輕重判斷4因素(§19 II)
-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
-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 §20 禁止報復(一律強制):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23 III:得參照辦理)
§23 III 明文規定:未達30人雇主之申復處理程序,「得參照」§22及§23 I、II辦理
意即申復程序非強制,但若提供申復,應參照以下各項;若雇主完全不設申復,當事人可直接走§24外部申訴途徑。
(一)申復時效(§22 I)得參照辦理
30日
申復期限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參照§22 I)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得參照辦理
10
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接獲申復後;參照§22 II)
- 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得邀原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申復調查小組(§22 III)⚡ 無明文比例規定
核心差異:§22 III 僅設兩款(100人以上 / 30人以上未達100人),未達30人無明文外部比例要求
若申復審議發現重大瑕疵或新事證,決定設申復調查小組時,§22 III未列明未達30人之款項,故其組成得自行決定,宜參照準則精神(客觀、公正)選任適當成員。
| 規模 | 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 | 條文 |
| 未達30人 | 無明文規定(§22 III無此款,宜參照公正原則) | §23 III |
| 30人以上未達100人 | 外部至少1人,任一性別≥1/3 | §22 III ② |
| 100人以上 | 外部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1/3 | §22 III ① |
重大瑕疵定義(§22 IV)— 啟動再調查之門檻
📌 申復審議發現以下4款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 款 | 重大瑕疵情形 | 未達30人特別說明 |
| ① |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 |
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均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通常不構成此款瑕疵 |
| ② |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可主張 |
| ③ |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可主張 |
| ④ |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
可主張 |
(四)作成申復決定之時限(§23 I)得參照辦理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24 條文無規模限制,未達30人公司之勞工亦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外部申訴。
由於申復程序為「得參照辦理」,若雇主未提供申復管道,§24可能是當事人直接行使外部救濟的重要途徑。
(一)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 要件 | 說明 |
|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 | 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
|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之一 | 款②未給陳述意見、款③有應迴避未迴避、款④重要事證未採納等(款①因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均非強制,通常難以成立) |
(二)重新調查小組組成(§24 II 準用§22 III)
同樣:§22 III 無未達30人之款項,外部比例無明文規定
雇主依§24 I 重新調查時,準用§22及§23之規定。由於§22 III 無未達30人外部比例款,重新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得參照公正原則決定。
(三)重新調查期限(§24 II 準用§23)
(四)§24 與申復關係的實務建議
⚖️ 若雇主有提供申復程序(參照§22、§23辦理),建議先走申復→再提§24,以降低被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之風險。
若雇主未提供申復程序(未達30人之選擇),當事人得主張已無內部救濟可行使,直接提起§24外部申訴。
六、期限總覽(未達30人)
| 程序節點 | 起算點 | 期限 | 條文 | 強制/得辦 |
| 申訴管道設置 | — | 公開揭示 | §5 | 強制 |
| 防治規範訂定 | — | 訂定後公開揭示 | §6 | 強制 |
| 決定受理/不受理 | 接獲申訴之日起 | 10工作日(參照§10 I) | §21 I | 得參照 |
| 登錄系統(受理後) | 受理翌日起 | 7工作日(參照§11) | §21 I | 得參照 |
| 作成申訴決定(總期限) | 接獲申訴翌日起 | 3個月(必要時+1個月)⚡ | §21 I | 強制 |
|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 | 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參照§18 III) | §21 I | 得參照 |
|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 | 決定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參照§19 III) | §21 I | 得參照 |
| 申復期限(當事人) | 收到通知翌日起 | 30日(參照§22 I) | §23 III | 得參照 |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接獲申復後 | 10工作日(參照§22 II) | §23 III | 得參照 |
| 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 | — | 無明文規定⚡ | §22 III無此款 | 得參照 |
| 作成申復決定 |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 30日(再調查者+30日) | §23 III | 得參照 |
|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 | 申復決定日起 | 10工作日(參照§23 I) | §23 III | 得參照 |
|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 |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 10工作日(參照§23 II) | §23 III | 得參照 |
| 執行紀錄留存 | 全程 | 留存3年 | §26 | 強制 |
⚡ 標記為與其他規模不同之項目
🚫 重要提醒:雖然申訴處理程序大多為「得參照辦理」,但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的作成決定義務為強制(§21 I 本文)。雇主不能以「未設申訴處理單位」為由主張不處理;選擇不設置程序,仍需在3個月內自行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
七、完整流程圖(未達30人)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21 I 彈性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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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ARCH{"雇主是否\n設有申訴處理單位?\n(§21 I得參照辦理)"}
ARCH -- "是"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ARCH -- "否" --> E2["雇主/指定人員\n直接受理"]
E --> E10{"決定受理/不受理\n(參照§10;接獲起10工作日)"}
E2 --> E10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
E10 -- "✅ 受理" --> E11["登錄系統(參照§11)\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調查方式選擇\n(§21 I 得參照辦理)"}
G -- "設調查小組\n(§14 選項A)" --> G1["調查小組\n成員≥3人 外部≥1/2\n任一性別≥1/3"]
G -- "申訴處理單位調查\n(選項B)" --> G2["已設§9單位直接調查"]
G -- "雇主/指定人員調查\n(選項C)" --> G3["雇主自行調查"]
G1 --> H
G2 --> H
G3 --> H
H["確認迴避(§15)\n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等\n→自行迴避或命迴避"]
H --> I["進行調查(參照§16)\n①書面通知 ②錄音輔助\n③禁止對質 ④配合調查\n⑤保全證據 ⑥保密"]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 --> J1["逕行作成決定\n(不待陳述)"]
J -- "否" --> J2["完成調查\n▶ 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起\n3個月內作成決定\n(§21 I;必要時+1個月)"]
J1 --> K
J2 --> K
K["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n(若設申訴處理單位:\n出席≥1/2,過半同意)"]
K --> L["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登錄系統(參照§19 II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4因素情節輕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 -->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n(若雇主有設)或\n→ 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style A fill:#f5f3ff,stroke:#7c3aed
style ARCH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G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G1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G2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G3 fill:#fff7ed,stroke:#d97706
style O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F3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23 III 得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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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PRE{"雇主有提供\n申復程序?\n(§23 III得參照辦理)"}
PRE -- "否(未設申復)" --> SKIP["當事人得\n直接提起§24外部申訴\n(視為已無內部救濟)"]
SKIP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PRE -- "是" --> A["§22 I 提出申復(參照)\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召開申復審議會議(參照§22 II)\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款②③④\n款①通常難以成立)\n或有新事證" --> D
D["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參照)\n【無明文外部比例規定】\n宜選任客觀中立之人員\n成員至少3人(參照準則精神)"]
D2["重大瑕疵4款\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n①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設置\n(本規模均非強制,通常不成立)"]
D --> D2
D2 --> D3["再行調查"]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參照§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書面通知(參照§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登錄系統(參照§23 II)\n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G --> H{"仍不服?"}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 --> EXT2(["→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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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PRE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ffbeb,stroke:#7c3aed,stroke-width: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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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未達30人亦適用)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WHY{"進入§24的原因"}
WHY -- "雇主未提供申復程序\n(直接外部申訴)" --> A
WHY -- "已走申復\n仍不服" --> A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C{"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兩要件是否均成立?\n①違反準則規定\n②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
C -- "✅ 均成立" --> D["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 III及§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成員組成\n【未達30人:無明文外部比例規定】\n宜選任中立成員(成員≥3人,參照精神)"]
F --> G["進行調查\n(參照§16)\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H --> I["書面通知(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
I --> J["登錄系統(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style START fill:#f5f3ff,stroke:#7c3aed,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ef2f2,stroke:#dc2626,stroke-width:2px
style C_NO fill:#f1f5f9,stroke:#94a3b8
style F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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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21 I、§23 III。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