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30人公司|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22-1、§22-2、§22-3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7.1 施行)

📌 本規模核心原則:「得參照辦理」範圍最廣

準則§21 I、§23 III 對未達30人雇主給予最大彈性,以下程序均為「得」設置/辦理,非強制

申訴處理單位(§9) 調查小組(§14) 申復程序(§22) 申復審議決定(§23 I、II)

⚠️ 但以下義務無論規模一律強制:§4防治義務、§5申訴管道、§6防治規範、§7知悉後作為、§19成立後懲戒、§20禁止報復

⚡ 三種規模對照表
申訴處理單位 得參照辦理(§21 I) vs 強制(§9) vs 強制(§9)
調查小組 得參照辦理(§21 I) vs 得參照辦理(§21 II) vs 強制(§14)
申訴總期限 3個月(+1個月) vs 4個月(+1個月) vs 調查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申復程序 得參照辦理(§23 III) vs 適用§22、§23 vs 適用§22、§23
申復調查外部比例 無明文規定(§22 III無此款) vs 至少1人 vs ≥2/3

本規模(紫)/ 30人以上未達100人(藍)/ 100人以上(綠)

一、強制防治義務(準則§4、§5、§6)一律強制

🚫 以下防治義務與員工人數無關,未達30人公司同樣必須履行,違反依職安法裁罰。

(一)基礎義務(§4)

(二)申訴管道(§5)

(三)訂定防治規範(§6 I、II)— 8項應包含事項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規範應包含事項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教育訓練(全體人員防治訓練;各級主管、調查/處理/協調/申復人員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訓練)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未達30人者若參照辦理),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申訴人等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22-3 I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

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的作為(準則§7)一律強制

🔔 途徑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7 I ①)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不得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2.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3. 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
  4.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途徑二:非因申訴而知悉(§7 I ②)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依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 §7 II:勞工無協調或申訴意願,雇主仍應依途徑二採取適當措施。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21 I:得參照辦理)

§21 I 核心規定:以下申訴調查各程序,未達30人雇主均為「得參照辦理」

雇主不一定要設申訴處理單位,也不一定要設調查小組,接獲申訴後必須在 3個月內作成決定(§21 I);若選擇「不設」,仍應自行(或由雇主及勞工代表共同)進行調查及作成決定。

(一)申訴方式(§8)強制規定

要件規定
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
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逾1年(不予受理)

(二)申訴處理單位(§9)得參照辦理

未達30人:是否設置申訴處理單位,由雇主決定
若選擇設置申訴處理單位
  • 成員至少 3 人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負責受理、調查、通知、決定、申復等9項職責
若選擇不設置
  • 由雇主(或指定人員)直接受理、調查
  • 仍應於 3個月總期限內作成決定
  • 仍須符合迴避、保密等原則

(三)受理與否的認定(§10)得參照辦理

參照辦理時,應在總期限3個月內,先決定受理/不受理:

10
工作日內決定受理/不受理
(接獲申訴之日起;參照§10 I)

得不予受理之6款情形(§10 II)

情形
非屬§22-1 I 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已逾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逾3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四)登錄系統期限(§11)得參照辦理

7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受理翌日起;參照§11)並通知申訴人

(五)申訴人有意願協調的做法(§13)得參照辦理

規定
安排適當協調人員,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日起逾1個月未有共識,應停止協調並續行調查
達成共識者,作成紀錄(載明事實及協調合意事項)

(六)調查成員的組成(§14)得參照辦理

未達30人:調查小組及申訴處理單位均為「得參照辦理」(§21 I)
選項A:設調查小組
  • 成員≥3人
  • 外部≥1/2
  • 任一性別≥1/3
  • 事業單位成員受訓≥3小時
選項B:申訴處理單位調查
  • 不另設調查小組
  • 已設之§9單位直接調查
選項C:雇主直接處理
  • 不設申訴處理單位
  • 雇主/指定人員直接調查
  • 仍受3個月限制

迴避規定(§15)得參照辦理

迴避類型適用情形
應自行迴避本人為當事人,或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
命令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由雇主命迴避
申請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書面申請

(七)陳述意見及答辯方式——調查詳細作為(§16)得參照辦理

📌 無論是否設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均宜參照§16辦理,以確保調查公正性,降低日後§22 IV款②③重大瑕疵的風險:
規定
書面通知當事人,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相關人對質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提供文件/資料/陳述意見
有特殊專業、鑑定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保全相關證據
調查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姓名等身分資料應保密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經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未配合,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決定(參照§17 III)。

(八)申訴總處理期限(§21 I)⚡ 本規模最短

三規模期限比較
未達30人 接獲申訴翌日起 3個月(必要時+1個月)
30人以上未達100人 接獲申訴翌日起 4個月(必要時+1個月)
100人以上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決定1個月(分段)
3個月
作成申訴決定
(接獲申訴翌日起)
+1個月
必要時得延長
並應通知當事人

(九)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8)得參照辦理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決定日起;參照§18 III)
載明事實及理由
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參照§19 III;決定作成日起)

(十)申訴成立後之懲戒或處理(§19)一律強制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但書: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情節輕重判斷4因素(§19 II)

  1. 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2. 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
  3. 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4. 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
🚫 §20 禁止報復(一律強制):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23 III:得參照辦理)

§23 III 明文規定:未達30人雇主之申復處理程序,「得參照」§22及§23 I、II辦理

意即申復程序非強制,但若提供申復,應參照以下各項;若雇主完全不設申復,當事人可直接走§24外部申訴途徑。

(一)申復時效(§22 I)得參照辦理

30日
申復期限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參照§22 I)

(二)接獲申復之啟動時限(§22 II)得參照辦理

10
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接獲申復後;參照§22 II)

(三)申復調查小組(§22 III)⚡ 無明文比例規定

核心差異:§22 III 僅設兩款(100人以上 / 30人以上未達100人),未達30人無明文外部比例要求

若申復審議發現重大瑕疵或新事證,決定設申復調查小組時,§22 III未列明未達30人之款項,故其組成得自行決定,宜參照準則精神(客觀、公正)選任適當成員。

規模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條文
未達30人無明文規定(§22 III無此款,宜參照公正原則)§23 III
30人以上未達100人外部至少1人,任一性別≥1/3§22 III ②
100人以上外部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1/3§22 III ①

重大瑕疵定義(§22 IV)— 啟動再調查之門檻

📌 申復審議發現以下4款情形之一,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重大瑕疵情形未達30人特別說明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9 I、§14 II至IV規定 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均為得參照辦理,未設者通常不構成此款瑕疵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可主張
違反§15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可主張
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可主張

(四)作成申復決定之時限(§23 I)得參照辦理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如屬應再行調查者
得展延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人及相對人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申復結果作成日起)

五、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準則§24)

📌 §24 條文無規模限制,未達30人公司之勞工亦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外部申訴。
由於申復程序為「得參照辦理」,若雇主未提供申復管道,§24可能是當事人直接行使外部救濟的重要途徑。

(一)認定要件(兩者須同時成立)

要件說明
① 違反本準則規定雇主之調查行為有違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具體情事
② 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之一款②未給陳述意見、款③有應迴避未迴避、款④重要事證未採納等(款①因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均非強制,通常難以成立)

(二)重新調查小組組成(§24 II 準用§22 III)

同樣:§22 III 無未達30人之款項,外部比例無明文規定

雇主依§24 I 重新調查時,準用§22及§23之規定。由於§22 III 無未達30人外部比例款,重新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得參照公正原則決定。

(三)重新調查期限(§24 II 準用§23)

30日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日
再調查者決定期限得展延
10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人及相對人
10
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四)§24 與申復關係的實務建議

⚖️ 若雇主有提供申復程序(參照§22、§23辦理),建議先走申復→再提§24,以降低被以「未踐行內部救濟」為由駁回之風險。
若雇主未提供申復程序(未達30人之選擇),當事人得主張已無內部救濟可行使,直接提起§24外部申訴。

六、期限總覽(未達30人)

程序節點起算點期限條文強制/得辦
申訴管道設置公開揭示§5強制
防治規範訂定訂定後公開揭示§6強制
決定受理/不受理接獲申訴之日起10工作日(參照§10 I)§21 I得參照
登錄系統(受理後)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參照§11)§21 I得參照
作成申訴決定(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3個月(必要時+1個月)⚡§21 I強制
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決定)決定日起10工作日(參照§18 III)§21 I得參照
登錄系統(申訴結果)決定作成日起10工作日(參照§19 III)§21 I得參照
申復期限(當事人)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參照§22 I)§23 III得參照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參照§22 II)§23 III得參照
申復調查小組(外部比例)無明文規定§22 III無此款得參照
作成申復決定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再調查者+30日)§23 III得參照
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申復決定日起10工作日(參照§23 I)§23 III得參照
登錄系統(申復結果)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參照§23 II)§23 III得參照
執行紀錄留存全程留存3年§26強制

⚡ 標記為與其他規模不同之項目

🚫 重要提醒:雖然申訴處理程序大多為「得參照辦理」,但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的作成決定義務為強制(§21 I 本文)。雇主不能以「未設申訴處理單位」為由主張不處理;選擇不設置程序,仍需在3個月內自行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

七、完整流程圖(未達30人)

流程圖一:申訴 → 調查 → 決定(§21 I 彈性架構)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 知悉職場霸凌事件"]) --> B{"知悉途徑\n§7"} B -- "因接獲申訴\n而知悉" --> C1["§7 I ①立即措施\n①隔離、避免再發\n②法律諮詢/醫療/社福資源\n③啟動調查\n④依結果懲戒處理"] B -- "非因申訴\n而知悉" --> C2["§7 I ②立即措施\n①釐清查證\n②告知權益/協助協調/申訴\n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n④依意願轉介資源"] C2 --> C2a{"勞工有意願申訴?"} C2a -- "有" --> D C2a -- "無(§7 II)" --> C2b["仍應採§7 I②\n適當措施"] C2a -- "有意願協調" --> F C1 --> D["申訴人提出申訴(§8)\n方式:言詞/電子郵件/書面\n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n(利用權勢者離職起1年)"] D --> ARCH{"雇主是否\n設有申訴處理單位?\n(§21 I得參照辦理)"} ARCH -- "是" --> E["申訴處理單位受理\n成員≥3人; 任一性別≥1/3"] ARCH -- "否" --> E2["雇主/指定人員\n直接受理"] E --> E10{"決定受理/不受理\n(參照§10;接獲起10工作日)"} E2 --> E10 E10 -- "❌ 不予受理\n書面敘明理由" --> E10N["6款不受理情形"] E10 -- "✅ 受理" --> E11["登錄系統(參照§11)\n受理翌日起7工作日\n並通知申訴人"] E11 --> F F{"§13 申訴人\n有意願協調?"} F -- "無" --> G F -- "有" --> F1["安排協調人員\n(須當事人同意)"] F1 --> F2{"協調結果"} F2 -- "✅ 達成共識作成紀錄" --> F3(["協調成立 結案"]) F2 -- "❌ 逾1個月未有共識" --> G G{"調查方式選擇\n(§21 I 得參照辦理)"} G -- "設調查小組\n(§14 選項A)" --> G1["調查小組\n成員≥3人 外部≥1/2\n任一性別≥1/3"] G -- "申訴處理單位調查\n(選項B)" --> G2["已設§9單位直接調查"] G -- "雇主/指定人員調查\n(選項C)" --> G3["雇主自行調查"] G1 --> H G2 --> H G3 --> H H["確認迴避(§15)\n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等\n→自行迴避或命迴避"] H --> I["進行調查(參照§16)\n①書面通知 ②錄音輔助\n③禁止對質 ④配合調查\n⑤保全證據 ⑥保密"] I --> J{"當事人無正當理由\n拒絕配合?"} J -- "是" --> J1["逕行作成決定\n(不待陳述)"] J -- "否" --> J2["完成調查\n▶ 總期限:接獲申訴翌日起\n3個月內作成決定\n(§21 I;必要時+1個月)"] J1 --> K J2 --> K K["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n(若設申訴處理單位:\n出席≥1/2,過半同意)"] K --> L["書面通知當事人\n決定日起10工作日\n載明事實及理由\n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L --> M["登錄系統(參照§19 II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 M --> N{"申訴成立?"} N -- "❌ 不成立" --> N1["結案(書面通知)"] N -- "✅ 成立" --> O["§19 懲戒或處理\n審酌4因素情節輕重\n(行為人離職者不在此限)"] O --> N1 N1 --> P{"當事人不服?"} P -- "服從" --> END(["🏁 結案"]) P -- "不服" --> Q(["→ 見流程圖二:申復程序\n(若雇主有設)或\n→ 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style A fill:#f5f3ff,stroke:#7c3aed style ARCH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G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G1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G2 fill:#eff6ff,stroke:#2563eb style G3 fill:#fff7ed,stroke:#d97706 style O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F3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流程圖二:申復審議程序(§23 III 得參照辦理)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 --> PRE{"雇主有提供\n申復程序?\n(§23 III得參照辦理)"} PRE -- "否(未設申復)" --> SKIP["當事人得\n直接提起§24外部申訴\n(視為已無內部救濟)"] SKIP --> EXT(["→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PRE -- "是" --> A["§22 I 提出申復(參照)\n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n書面具明理由\n(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A --> B["召開申復審議會議(參照§22 II)\n接獲申復後10工作日內"] B --> B1["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得邀原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B1 --> C{"審查結果"} C -- "發現重大瑕疵\n(§22 IV款②③④\n款①通常難以成立)\n或有新事證" --> D D["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參照)\n【無明文外部比例規定】\n宜選任客觀中立之人員\n成員至少3人(參照準則精神)"] D2["重大瑕疵4款\n②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n③有應迴避未迴避\n④重要事證未採納\n①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設置\n(本規模均非強制,通常不成立)"] D --> D2 D2 --> D3["再行調查"] D3 --> E C -- "無重大瑕疵\n且無新事證" --> E E["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參照§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E --> F["書面通知(參照§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申復事件相對人"] F --> G["登錄系統(參照§23 II)\n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G --> H{"仍不服?"} H -- "接受" --> END(["🏁 結案"]) H -- "不服" --> EXT2(["→ 見流程圖三:§24外部申訴"]) style START fill:#fef3c7,stroke:#d97706 style PRE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ffbeb,stroke:#7c3aed,stroke-width:2px style D2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SKIP fill:#ecfeff,stroke:#0891b2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style EXT fill:#ecfeff,stroke:#0891b2 style EXT2 fill:#ecfeff,stroke:#0891b2
流程圖三:§24 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程序(未達30人亦適用)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70, 'nodeSpacing': 5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START(["當事人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服\n§24"]) --> WHY{"進入§24的原因"} WHY -- "雇主未提供申復程序\n(直接外部申訴)" --> A WHY -- "已走申復\n仍不服" --> A A["向主管機關\n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 A --> C{"主管機關/勞檢機構審查\n兩要件是否均成立?\n①違反準則規定\n②調查程序有§22 IV重大瑕疵"} C -- "❌ 不成立" --> C_NO["維持原調查結果"] C -- "✅ 均成立" --> D["要求雇主重新調查\n雇主不得拒絕(§24 I)"] D --> E["§24 II 重新調查\n準用§22 III及§23之程序"] E --> F["重新調查成員組成\n【未達30人:無明文外部比例規定】\n宜選任中立成員(成員≥3人,參照精神)"] F --> G["進行調查\n(參照§16)\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G --> H["作成附理由之決定\n(準用§23 I)\n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n(再調查者+30日)"] H --> I["書面通知(準用§23 I)\n決定日起10工作日內\n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 I --> J["登錄系統(準用§23 II)\n申復結果作成日起10工作日內"] J --> END(["🏁 重新調查程序結束"]) style START fill:#f5f3ff,stroke:#7c3aed,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fef2f2,stroke:#dc2626,stroke-width:2px style C_NO fill:#f1f5f9,stroke:#94a3b8 style F fill:#fffbeb,stroke:#f59e0b,stroke-width:2px style END fill:#f0fdf4,stroke:#059669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22-1、§22-2、§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21 I、§23 III。整理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