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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說明

第 3 次大修|114 年 12 月 19 日總統公布,115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公布施行
修正 25 條 新增 6 條 全文共 61 條 自 63 年制定以來第3次大修
📌 修法背景 — 為什麼要修?

⚠️ 四大問題

  • 🏗️ 營造工程職災逾 5 成,無法追究業主責任
  • 🔄 層層轉包,安全風險一起轉移給下包
  • 😡 職場霸凌缺乏規範,雇主勞工無所適從
  • 💰 罰則不具嚇阻作用,違法成本過低

📅 修法沿革

63 年(1974)
制定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
80 年(1991)
第 1 次大修
102 年(2013)
第 2 次大修,更名《職業安全衛生法》
114 年(2025)
第 3 次大修,本次修正 ✅
🗺️ 5 大修法重點 — 點擊進入各章節
📊 本次修法心智圖
%%{init: {'mindmap': {'useMaxWidth': false}}}%% mindmap root((職安法 修法重點)) 源頭防災 工程業主新增責任 §15-1 規劃設計階段分析危害 量化編列安衛費用 監督查證施工者 承攬管理 危害告知強化 §26 統合管理擴大 §27 平行發包管理 §27-1 自營作業者納管 §51 外送平台新增 §51-1 職場霸凌 明確定義 §22-1 處理機制 §22-2 外部申訴 §22-3 罰則強化 刑事罰提高 行政罰提高 情節重大加重1/2 違法公布 得→應公布 公布項目增加
🏗️ 重點一:強化源頭防災 新增 §15-1

📌 問題核心

過去工程業主(發包業主)只要求施工廠商做好安全,但自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導致安全經費普遍不足、危害從源頭就被忽視。

📜 立法說明(§15-1 立法理由第2點)

現行本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於施工階段採取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惟其適用對象未包含工程業主(例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或興建金融中心之金融服務業等),且安全衛生經費普遍編列不足,並缺乏監督及查證機制,以致未能有效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工程業主在各階段的安全衛生責任(§15-1)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90, 'nodeSpacing': 65,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LR A([🏢 工程業主\n事業單位]) -- 交付規劃設計 --> B[規劃/設計者] A -- 交付施工 --> C[施工者] A -- 指派人員或委託\n專業機構 --> D([監督查證者]) B --> B1["①分析潛在施工危害\n②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n③量化編列安衛費用\n④製作工程規劃設計\n安全分析報告"] C --> C1["⑤依安全分析報告\n評估施工風險\n⑥納入施工計畫書\n⑦確實執行"] D --> D1["⑧監督及查證\n施工者依計畫執行"] style A fill:#dbeafe,stroke:#2563eb,color:#1e3a5f style B1 fill:#f0fdf4,stroke:#16a34a style C1 fill:#fffbeb,stroke:#d97706 style D1 fill:#fdf4ff,stroke:#9333ea

✅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必須遵守本條規定。

⚠️ 注意:「一定規模」尚待子法定義
§15-1 第4項明定:工程範圍、分析方法、報告內容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定之」。
目前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相關辦法尚未公告,具體金額門檻未定
📜 立法說明舉例:以下屬典型工程業主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興建金融中心之金融服務業

⚡ 罰則

  • 違反本條:3 萬 ~ 75 萬元罰鍰
  • 違反且發生職業災害:5 萬 ~ 300 萬元罰鍰
  • 得依情節加重至最高額 1/2
📜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70-1條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負有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之責。本次修法精神與此一致,並延伸至私部門工程業主。

🔗 重點二:加強承攬管理 §26、§27、§27-1(新增)

📌 修法三方向

①交付承攬前風險評估 §26 ②統合管理擴大 §27 ③平行發包指定統合者 §27-1

§26 危害告知 — 交付承攬前必做

第26條:交付承攬流程(新增風險評估義務)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85, 'nodeSpacing': 6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事業單位]) -- 準備交付承攬 --> B{事前風險評估} B --> B1[分析工作環境危害因素] B --> B2[決定應採取的安全設備及措施] B1 & B2 --> C[告知承攬人] C --> D[使承攬人確實執行] D --> E([承攬人]) E --> F[再承攬人\n同樣依序辦理] A2([出租/出借者]) -- 新增義務 --> G[事前告知場所、\n設備危害因素\n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G --> H([租借者]) style A fill:#dcfce7,stroke:#16a34a style B fill:#fef9c3,stroke:#ca8a04 style D fill:#dbeafe,stroke:#2563eb style A2 fill:#ede9fe,stroke:#7c3aed style G fill:#ede9fe,stroke:#7c3aed
💡 新增:工作場所或設備「出租、出借」者,也需事前告知危害(例如:屋頂光電承租案、租用機械設備)

§27 統合管理 — 原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共同負責

本次修正擴大共同作業認定範圍(「勞工」→「工作者」),並要求各級承攬人均須配合原事業單位的管理措施。

⚠️ 常見誤解提醒:工作連繫及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原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都有義務辦理,並非只有承攬人負責。
管理事項誰負責修正重點
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原事業單位
工作連繫及調整 原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 ▲ 擴及各級承攬人
工作場所巡視 原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 ▲ 擴及各級承攬人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原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 ▲ 擴及各級承攬人
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進場管制 原事業單位 🆕 新增管制事項
配合原事業單位統合管理 各級承攬人 🆕 新增配合義務
📌 為什麼承攬人也要做協議/巡視/訓練? 各級承攬人直接管理現場施工人員,比原事業單位更了解實際危害,只靠頂端發號施令是不夠的。

§27-1(新增)平行發包 — 指定統合管理負責人

平行發包情境(§27-1)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90, 'nodeSpacing': 7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工程業主]) -- 交付施工 --> B[施工者 A\n土建工程] A -- 交付施工 --> C[施工者 B\n機電工程] A -- 交付施工 --> D[施工者 C\n空調工程] A -- "指定其中一人負\n整體統合管理責任" --> B B -- "統合管理 §27-1\n(協調、連繫、安全管理)" --> C B -- "統合管理 §27-1\n(協調、連繫、安全管理)" --> D style A fill:#dbeafe,stroke:#2563eb style B fill:#dcfce7,stroke:#16a34a,stroke-width:3px style C fill:#f3f4f6 style D fill:#f3f4f6
💡 被指定的統合管理者費用,業主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妥適編列
承攬管理完整責任鏈(§15-1 + §26 + §27 + §27-1)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90, 'nodeSpacing': 65,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LR A[工程業主] -->|§15-1\n規劃設計\n監督查證| B[施工者 A\n統合管理負責人\n§27-1] A -->|§26\n風險評估\n告知危害| B A -->|§27-1\n指定統合管理者| B B -->|§26 告知危害\n§27 統合管理| C[承攬人] C -->|§26 告知危害\n§27 統合管理| D[再承攬人] D -->|§26 告知危害\n§27 統合管理| E[自營作業者\n§51] style A fill:#dbeafe,stroke:#2563eb style B fill:#dcfce7,stroke:#16a34a style C fill:#fffbeb,stroke:#d97706 style D fill:#fdf4ff,stroke:#9333ea style E fill:#fef2f2,stroke:#dc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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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三:完善職場霸凌防治 新增第二章之一
📖 §22-1 職場霸凌定義(5 大要件,缺一不成立)
① 場所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② 行為人事業單位內部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③ 逾越合理範圍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④ 行為樣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
⑤ 損害結果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原則須「持續發生」,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依企業規模訂定不同防治義務(§22-1)

企業規模雇主義務
所有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發生
勞工人數 1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調查時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 1/2,
調查自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延長 1 個月)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圖(§22-2、§22-3)
flowchart TD A([勞工遭受霸凌]) --> B{被申訴人\n是誰?} B -- "非最高負責人\n(主管、同事等)" --> C[向事業單位提出內部申訴\n§22-2] B -- "最高負責人\n(老闆本人)" --> D[得逕向直轄市/縣市\n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n§22-3] C --> E[雇主立即採取措施\n①避免霸凌再發生\n②提供保護措施\n③啟動調查] E --> E2["📝 立法說明例示措施\n• 改善雙方互動關係\n• 調整工作內容及場所\n• 重申零容忍政策\n• 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資源"] E2 --> F[調查/協調程序\n保持客觀、公正、公平] F --> G{調查結果} G -- "霸凌成立" --> H["對行為人懲戒處理\n⚠️ 不以認定霸凌成立為必要\n(有不當言行即可警告/調離主管職)\n通報勞動部指定網站"] G -- "霸凌不成立" --> I[通報勞動部指定網站\n結案] H & I --> J{當事人\n接受?} J -- "不服" --> K[向雇主申復] K --> L{雇主\n未處理?} L -- "是" --> M[向勞動檢查機構\n或主管機關申訴\n§39] D --> N[主管機關委請\n專業人士/民間團體協助調查\n受理申訴7日內開始調查\n2個月內調查完成] N --> O["霸凌成立\n→ 對最高負責人罰鍰1萬~100萬\n→ 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style A fill:#fdf4ff,stroke:#7c3aed style D fill:#ede9fe,stroke:#7c3aed,stroke-width:3px style H fill:#fef2f2,stroke:#dc2626 style O fill:#fef2f2,stroke:#dc2626

⏰ §22-3 申訴時效說明

§22-3 的時效規定只適用於向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的情形)

🕐 一般情形(絕對時效)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 年內須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 在職中發生(離職後保護) 勞工若在職期間遭霸凌,擔心權勢而不敢申訴,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
(兩種時效取「較長者」從其規定)
申訴時效計算圖(§22-3 外部申訴)
%%{init: {'flowchart': {'rankSpacing': 85, 'nodeSpacing': 60, 'useMaxWidth': false}}}%% flowchart TD A([霸凌行為終了]) --> B{被申訴人是否\n為最高負責人?} B -- "❌ 否(一般主管/同事)" --> C["向雇主提起內部申訴\n§22-2\n⚠️ 法律未設時效上限\n(建議盡速申訴以保全事證)"] B -- "✅ 是(最高負責人)" --> D{勞工申訴時\n是否仍在職?} D -- "在職中" --> E["自霸凌行為終了起\n3 年內提出\n§22-3第1款"] D -- "已離職" --> F{"比較兩種時效\n取較長者"} F --> F1["① 行為終了起 3 年\n(絕對上限)"] F --> F2["② 離職日起 1 年\n(在職中遭霸凌的特別保護)"] F1 & F2 --> G["✅ 取較長者\n向縣市主管機關\n提起外部申訴"] E --> G C --> H["⚠️ 若雇主未依§22-2處理\n→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39)"] style B fill:#fef9c3,stroke:#ca8a04 style G fill:#dcfce7,stroke:#16a34a style C fill:#f3f4f6,stroke:#6b7280 style H fill:#fef2f2,stroke:#dc2626
📌 非最高負責人(主管、同事)申訴時效 §22-3 只規範外部申訴(最高負責人)。對一般主管或同事的霸凌申訴屬內部申訴(§22-2),現行法律未設時效上限,但實務上建議盡速申訴以利事證保全。若雇主未依§22-2處理,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申訴(§39)。
📌 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違反者處 5 萬 ~ 300 萬元罰鍰

💡 職場不法侵害 vs 職場霸凌 — 容易搞混!

情況適用規定
外部顧客/第三方不當對待(如:客人罵員工)§6 第2項第3款(雇主建立申訴調查處理程序)
內部人員持續霸凌(符合 5 要件)§22-1 職場霸凌專章
性騷擾(內外部皆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單次偶發性衝突(未達霸凌定義)§6 第2項第3款(不法侵害預防)
就業歧視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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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四 & 五:提高罰則 + 擴大公布

⚖️ 刑事罰(§40、§41)

違反安全設施致死亡
刑期:3年5年
罰金
30萬 → 150萬
違反安全設施致3人受傷
刑期:1年3年
罰金
18萬 → 100萬

📋 行政罰鍰(§43~§49)

違反安全設施規定
下限:3萬5萬
上限
30萬 → 300萬
違反管理措施規定
下限:3萬(未修正)
上限
15萬 → 75萬
情節重大者,可再加重至法定最高額 ×1.5 倍

📢 重點五:擴大違法公布

修正前修正後
公布義務 「得」公布(裁量) 「應」公布(強制)
公布項目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職災日期/地點/罹災人數

🆕 修法後新增的受罰對象

對象違反規定罰則
工程業主違反 §15-1、§27-1 第1項3萬~75萬(致災最高 450萬)
施工者(被指定統合管理)違反 §27-1 第2項3萬~75萬(致災最高 450萬)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46)1萬~100萬元
特定機械操作人員違反 §24 第3項致職災1萬~20萬 + 強制接受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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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修正重點

📖 §2 名詞定義移入母法

將原本在施行細則的定義,移至本法明定:

  • 勞動場所:由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最大範圍)
  • 工作場所:勞動場所中,雇主代理人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居中)
  • 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最小範圍)
flowchart TD A["勞動場所(最大範圍)\n✦勞動契約存續中,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 B["工作場所(居中)\n✦雇主代理人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C["作業場所(最小)\n✦有機作業、粉塵作業、高溫作業...等特定目的場所"] A --> B --> C style A fill:#dbeafe style B fill:#dcfce7 style C fill:#fef9c3

🏥 §22 勞工健康保護強化

  • 健康服務人員擴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 新增可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
  • 強化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 §23 各層級職安衛職責明定

明定安全衛生管理應由:

  • 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整體綜理
  • 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推動業務

🚜 §24 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責任

  • 納管範圍擴大(增列堆高機等事故率高之機械)
  • 操作人員須接受教育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
  • 操作時須遵守安全衛生規定,負有防止他人傷害義務
  • 違規致災→罰鍰+強制講習,拒不接受者按次處罰

📦 §51-1(新增)外送平台業者

以數位方式經營、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從事外送的平台,適用以下義務:

義務條文
提供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5、§6
安排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2
訂定並宣導工作守則§33
發生職業災害通報§37 第2項
💡 適用對象:Uber Eats、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皆適用此新規

🔧 §51 自營作業者 — 新增承攬管理責任

自營作業者(無僱傭關係的個人包商)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也需:

§26 實施風險評估、告知危害 §27 實施統合管理,配合原事業單位管理

📊 本次修法承攬管理條文快速對照表

條文 重點 義務人 適用範疇 罰則
§15-1 🆕 工程業主規劃設計安全 工程業主 一定規模以上工程
(子法尚未定義)
一般:
3~75萬

致災:
5~300萬
§26 風險評估、危害告知、使確實執行;出租借危害告知 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出租借者 交付承攬
§27 統合管理、各級承攬人配合 原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 共同作業
§27-1 🆕 平行發包指定統合管理者 工程業主、被指定施工者 一定規模、多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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